11月30日,天津海事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该院海事行政审判工作情况。该法院充分发挥海事行政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司法需求,加大对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权、知情权、生态环境等方面权益的保护力度,为辖区涉海经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2016年至2021年间,天津海事法院共受理海事行政案件97件,审结91件,依法判决撤销行政机关处罚决定或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共7件。
案例一 明知不可而为之 损失自行承担
天津某科技公司拟在滨海新区某地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向天津市海洋局发函,询问对该项目选址的意见以及海洋主管部门是否对该区域使用权收费。天津市海洋局作出《回复意见》,明确告知,项目拟选址的区域位于天津市海洋生态红线区内,不同意该项目选址方案,要求该公司另行选址建设。但该公司未按《回复意见》另行选址,仍按原计划施工。天津市海洋局相继作出两份《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中国海监天津市总队作出《拆除通知》,责令科技公司拆除所有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恢复养殖池原貌。至起诉时,涉案项目已被拆除。科技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诉请撤销《拆除通知》并赔偿损失5589.67万元。天津海事法院认为,《拆除通知》证据充足,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但没有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违反法定程序。同时,在海洋主管部门明确反对该项目建设的情况下,科技公司强行进行项目施工,因项目拆除造成的损失应当自行承担。
虽然海洋环保执法要求愈加紧迫,但行政机关仍应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在作出行政行为时,给予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案例二 创新“裁执分离” 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唐山市曹妃甸某公司,在未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情况下,擅自建设曹妃甸工业区某海堤项目,曹妃甸区海洋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其退还非法占用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罚款43311.6万元。该公司未履行第一项处罚决定,曹妃甸区海洋局催告无果,向天津海事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天津海事法院经审查,认为该行政处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准予强制执行,并交由唐山市曹妃甸区海洋局组织实施。
该案在充分调查涉案“围填海”具体情况和国家相关管理制度情况下,创造性地采用“裁执分离”的方式,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并交由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既维护了国家海洋环境保护政令畅通和海洋行政执法的严肃性,又在解决非法“围填海”强制执行案件中探索出切实可行的途径,为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维护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例三 行政执法机关不能“以罚代管”
2009年,秦皇岛某水产养殖公司经当地政府同意,承租村民的土地进行海水养殖,土地所有权为集体土地,没有办理土地证。2018年,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山海关区分局对该公司养殖场进行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9年,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其违反法律规定设置入海排污口,作出如下处罚:关闭入海排污口,并罚款5万元。养殖公司不服,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处罚决定。天津海事法院一审认为,被告所提交的行政处罚证据,未对养殖尾水进行水质检测、分析,也未比较是否超出了国家现行排放标准、是否会对当地海洋环境造成损害,事实依据不足,判决撤销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市高院二审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发现问题后,应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给予原告一定的过渡期限,告知其应当如何完善相应手续,依法规范整治,而不是以罚代管,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的裁判强调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政府应带头讲诚信,维护公信力,人民群众由于信任政府所获得的利益,政府部门应加以保护。本案该水产养殖公司是当地镇政府招商引资而来,建立养殖场后,多年来一直进行经营,未有行政机关进行监管。环保部门以该公司违反海洋保护法为由进行处罚,有违政府诚信原则,也损害了该公司的信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