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对扰乱诉讼秩序的王某莹、王某军发出司法惩戒决定书。这是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自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后,天津市首例由司法警察办理的“司惩”案件。
据了解,12月1日,王某莹与代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案在滨海新区法院接受庭前询问,王某莹之父王某军来院旁听。询问过程中,王某莹与代某某发生口角,王某莹用随身携带的车钥匙砸向代某某,王某军见状冲到审判区,用手击打代某某后脑。其间,王某莹不断辱骂代某某。执勤法警接到警情后赶到法庭,依法将两人带离并进行调查。经查看现场录音录像,提取证人证言,询问当事人,滨海新区法院认为,王某军、王某莹在法庭内殴打、辱骂当事人,严重扰乱了人民法院诉讼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王某军作出罚款2000元、王某莹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王某莹和王某军对自身的违法行为认错悔错,提交了悔过书,表示不申请复议,并主动认缴了罚款。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司法权威不容侵犯。近年来,冲击法院安检场所、哄闹法庭、殴打诉讼当事人等严重影响诉讼秩序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
司法警察的身份首先是人民警察,根据相关规定,一切妨碍诉讼的行为,都有可能由司法警察以“司惩”案件立案调查。2021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正式实施,其赋予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提请罚款、拘留办理司惩案件的执法权限,让司法警察能够在处理干扰诉讼行为时做到执法有据。
同时,在此郑重提醒,任何时候,都应当理性表达诉求,严格遵守诉讼秩序,切勿触犯法律底线,否则必将受到法律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