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4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该规定将海事行政案件纳入海事法院管辖范围,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迄今已经五年。五年来,天津海事法院海事行政审判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充分发挥海事行政审判职能作用,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监督、支持海事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努力为辖区涉海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唐山市曹妃甸区海洋局对被执行人曹妃甸某公司因其在未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情况下擅自建设曹妃甸工业区东南段海堤二期项目,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了唐曹海执处罚〔2017〕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退还非法占用海域、恢复海域原状;2.罚款43311.6万元。被执行人接到该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并履行了上述第2项处罚决定,但未履行上述第1项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20日就上述第1项处罚决定向被执行人进行了催告,催告期满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9日向天津海事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第1项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天津海事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唐曹海执处罚〔2017〕001号行政处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于2018年4月23日作出裁定,对申请执行人唐山市曹妃甸区海洋局作出的唐曹海执处罚〔2017〕001号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准予强制执行,交由唐山市曹妃甸区海洋局组织实施。
【典型意义】
加强海洋环境保护是海洋强国战略的一项重要内容,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渤海环境保护和治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明确提出,要打好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加快解决渤海存在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非法“围填海”是渤海综合治理面临的一项突出问题,相关工程往往涉及港口、管网、工厂等项目,投资额和用海规模较大,法院不具备相应执行能力,且一些非法“围填海”项目属地方发展进程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在统一的应对和处置政策出台前,法院不宜进行简单拆除。该案在充分调查涉案“围填海”具体情况和国家相关管理制度情况下,根据案件处理的实际需要,针对非法“围填海”项目创造性地采用“裁执分离”的方式,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并交由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该案的妥善处理,既维护了国家海洋环境保护政令畅通和海洋行政执法的严肃性,又在解决非法“围填海”强制执行案件中探索出切实可行的途径,为保护渤海海洋生态环境,维护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