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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疏浚公司诉唐山国际旅游岛管理委员会、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唐山国际旅游岛分局海域行政管理一案
   发布时间:2021-12-13 11:29:38 打印 字号: | |

2015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4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该规定将海事行政案件纳入海事法院管辖范围,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迄今已经五年。五年来,天津海事法院海事行政审判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充分发挥海事行政审判职能作用,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监督、支持海事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努力为辖区涉海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


【基本案情】

某疏浚公司为解决与某养殖公司的民事诉讼纠纷,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相应的海域使用权证书。在民事诉讼中,养殖公司称疏浚公司在京唐港扩建项目施工过程中造成其养殖海域污染,其在2007年就取得了涉案海域的海域使用权证书,属于合法养殖,并提供了相应机关颁发的证书。证书显示,用海类型为一级类渔业用海、二级类开放式养殖用海,并标明了东南西北四至范围。但是,疏浚公司称,该海域使用范围位于2006年11月国务院批复的河北省海洋功能区划(2005年-2010年)和2012年10月10日批复的河北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中的京唐港港口航运区范围内。该功能区禁止捕捞和养殖等与港口作业无关的活动,被诉行政机关审核、批准和颁发涉案海域使用权证书的行政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规定,涉案海域使用权证书违法、无效,应予撤销。

【裁判结果】

天津海事法院一审认为,某疏浚公司与被诉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其无权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裁定驳回原告疏浚公司的起诉。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原告必须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诉讼法上的利害关系一般仅指公法(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而不包括私法上的利害关系。公法上利害关系的判断,一般以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所依据的行政实体法和所适用的行政实体法律规范体系,是否要求行政机关考虑、尊重和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诉请保护的权利或法律上的利益,为重要标准。本案尝试确立了在海域使用权出让领域对于利害关系人的审查认定标准,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责任编辑:杨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