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4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该规定将海事行政案件纳入海事法院管辖范围,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迄今已经五年。五年来,天津海事法院海事行政审判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充分发挥海事行政审判职能作用,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监督、支持海事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努力为辖区涉海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
【基本案情】
崔某某等20名原告,均系原塘沽区驴驹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16年4月27日原告向被告寄发《天津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表》,要求公开宇培临港现代物流中心项目用海的批准文件,所需信息的形式为提供该文件1:1比例的复制件(复印件)并逐页加盖政务公开专用章。被告2016年5月19日作出《部分公开告知书》(编号:2016-013),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经区分处理后,将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予以提供。被告向原告公开了略去项目批准界址点坐标的《天津市海洋局关于对天津宇培临港现代物流中心项目办理海域使用手续的通知》(津海审【2014】159号)。原告不服,向国家海洋局申请行政复议,国家海洋局2016年10月31日作出国海法复[2016]05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被告作出的《部分公开告知书》(编号:2016-01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决定予以撤销,责令被告重新答复。2016年11月15日,被告作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有关情况的说明》,认为:原告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查询的海域使用审批内容,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范畴。依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函复国土资源部办公厅的文件(国办公开办函[2016]206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属于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业务查询事项,其法律依据、办理程序、法律后果等,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调整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存在根本性差别”之规定,告知原告依据《不动产登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天津海事法院一审认为,崔某某等20名原告在本院提起的行政诉讼与在其他行政机关提起的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在其他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目的均是为了解决因整体拆迁引起的对拆迁协议的争议。对拆迁协议的争议应当依据《信访条例》等规定,依法行使救济权利。但是,包括20名原告在内的驴驹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采取多人多次重复申请公开相同、同类政府信息,继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引发了大量政府信息公开行政争议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明确将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作为重要的立法宗旨。原告背离了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浪费了司法资源。故裁定驳回原告等人的起诉。
【典型意义】
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法院对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人民群众的行政诉权得到了充分保护。但与此同时,一些当事人滥用诉权、浪费司法资源的现象也日益增多。相应的,法院对于行政诉讼滥用诉权的认定标准逐步确立。当事人反复多次提起琐碎的、轻率的、相同的或者类似的诉讼请求,或者明知无正当理由而反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对其起诉严格依法审查,对于缺乏诉的利益、目的不当、有悖诚信的起诉行为,因违背了诉权行使的必要性,丧失了权利行使的正当性,应认定构成滥用诉权行为。2017年8月,为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引导当事人合理表达诉求,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本案认定当事人构成诉讼权利滥用,依法驳回其起诉,体现了对诚信诉讼的倡导,对滥诉行为的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