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展现近年来人民法院在残疾人权益司法保障方面取得的工作成果,现发布残疾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赵某于20世纪50年代与杨某结婚后,生育本案四被告即四个子女。20世纪90年代,赵某因积劳成疾导致眼睛失明,多年来一直由杨某照顾生活,但赵某本人仍尽其所能,与杨某共同抚养四个孩子。赵某遵循农村的习俗,将自己的绝大部分收入和财产给了两个儿子赵某一、赵某二。赵某原本认为两个儿子接受财产后会赡养自己,但多年来却一直由两个女儿赵某三、赵某四照看赵某及老伴杨某的生活。老伴在世时,两个儿子尚能提供一些帮助。2021年5月赵某老伴去世,赵某腰部受伤卧床,除了两个女儿坚持照顾老人以外,两个儿子均不再登门,也不尽赡养义务。赵某提起诉讼,要求四个子女对其进行赡养。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赡养老人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作为子女应当履行对老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现赵某年事已高,生活不能自理,没有劳动能力,且患有多种疾病,只能靠子女赡养和照料维持生活,四个子女均应履行赡养义务。由于赵某表示希望由其两个女儿照顾其生活起居,其意愿不违反法律规定,考虑赵某长期由女儿照顾,由女儿实际照料更能给予赵某精神上的慰藉,故根据赵某的意愿及各子女的收入情况,一审法院判决两个儿子每月支付赵某赡养费1,600元(含护理费1,100元),两个女儿每月给付赵某赡养费1,050元(含护理费550元),赵某由两个女儿轮流照顾,同时判决四个子女共同承担赵某的医疗费、护理费等。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依法解决残疾老人赡养难题的典型案例。赵某作为父亲,为了给子女创造更好的生活,辛勤劳动导致双目失明,即使失明后也力所能及地为家庭、为子女付出。作为子女,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从道德上,均应承担照顾年迈父亲的责任。特别是在老人失明且身患疾病的情况下,四个子女更应尽心尽力给予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本案结合赵某的意愿及各子女的现实条件,合理确定了四个子女具体履行赡养义务的方式。本案的判决不仅彰显了法律对老年人权益的保障,而且弘扬了中华民族敬老爱老、赡养老人的传统美德,大力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