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展现近年来人民法院在残疾人权益司法保障方面取得的工作成果,现发布残疾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张某德与张某系继父子关系,张某德与张某生母杜某系夫妻关系,杜某于2019年12月去世。张某德系一级精神残疾,生效判决认定张某德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张某德亲生女儿为其监护人。2019年,杜某作为张某德的委托代理人将与张某德共有的诉争房屋出售,售房款63万元被存入杜某账户。2019年8月初,张某陪同杜某到银行取款,张某输入密码并代签字后,银行工作人员将现金42万余元交给了张某。张某称取出现金后,杜某自己将现金存放至其养老公寓中一个无锁储物柜内,当时屋内还有杜某的同住室友在场。2019年8月中旬,张某支取杜某银行账户内其余购房款17万元。此外,张某当庭认可取走张某德退休金及残疾人补助金,并为张某德缴纳住院费4500元。后张某德因病情严重住院治疗,张某德监护人以张某德需要得到更好的医治和生活保障为由,以张某德的名义诉请张某返还售房款、退休金。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诉争房屋为张某德与杜某的夫妻共有财产,杜某去世后,该售房款的一半应系张某德个人财产。杜某获取上述款项时已经年满70周岁,患有疾病,行动不便。张某陈述杜某在张某陪同取款后,又在有案外人在场的情况下,将42万余元的大额现金放在与他人共住房间的无锁储物柜内,并不再过问,该陈述不符合常理,不予采信。法院认定该现金由张某保存,张某应将上述款项的二分之一返还给张某德。张某在2019年8月中旬取走的另一部分售房款17万余元,亦应返还张某德二分之一。张某取走的张某德退休金及残疾人补助金应一并予以返还。一审法院判决张某返还张某德31万余元。上诉后,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维护失智老人财产权益的典型案例。本案原告张某德为一级精神残疾,起诉时其因病情严重正在医院接受治疗,该案所涉的售房款、残疾人补贴等与其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审理本案的难点在于,对于张某德要求张某返还的售房款,其仅能证明张某当天取现后送其母亲杜某回老年公寓,对于现金的存放地及后续流向其并不知晓,举证存在显著困难。对于该大额资金的流向问题,一审法院根据现有证据,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准确分配了举证责任,认定应由张某举证证明资金流向,并在其无法证明时,依法推定是由张某保管售房款。本案依法保障了残疾人老有所依、老有所养,对于残疾人家属利用残疾人智力和肢体上的弱势地位侵害其权益的行为,在法律上给予否定性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