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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政法报】市三中院:打造生态司法保护“天津样本”
作者:邰北 马伟杰 何玉琴   发布时间:2021-12-20 15:38:00 打印 字号: | |

自2019年4月建院以来,市三中院立足辖区多样化环境资源保护司法需求,积极探索实践公益诉讼、生态修复、联动磋商等长效机制,为统筹推进辖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截至目前,该院已审执结涉环境资源各类案件近50件,收到良好效果。


推进生态修复闭环管理


一直以来,市三中院以“专业审判+公众参与”为目标,制定《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实施意见》,成立环境资源合议庭,对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实行“三合一”集中审判,确保环境司法理念在不同类型案件中得到统一贯彻落实。

在审判工作中,市三中院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法》,对辖区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依法组成7人合议庭审理,尊重人民陪审员就事实认定问题的表决权,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同时,强化“机制建设+协调联动”工作模式,与市检三分院、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环境污染、生态违法行为的证据提取、信息共享、工作协调和公益诉讼,联合对生态环境修复效果启动鉴定程序,推进生态修复闭环管理落地见效。

为进一步优化司法确认程序,该院在审理本市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时,就受理费用问题专项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并得到书面答复,为全国环境损害赔偿类案件相关问题研究提供参考。


强化源头治理 落实企业环保主体责任


除了强化审判工作,如何优化防控机制,也是市三中院关注的重点之一。为此,该院相关部门定期深入冶金、钢铁等企业,通过现场培训讲座、分析典型案例、通报污染防控情况等方式,介绍污染危害性、环境修复的必要性和修复方式的多样性,实现“源头防控”。

为保证案件办理质量,市三中院以司法建议为切入点,针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费用高、鉴定管理和使用衔接不畅等问题,向相关评估机构及生态环境局出具司法建议,指明鉴定项目选择、鉴定启动时间、环境侵权刑民交叉案件证据使用等方面的问题,得到积极反馈。

同时,强化源头解纷机制,充分发挥行政调解、行业调解、人民调解的作用,综合运用听证会、联席会、磋商会等形式,解析污染责任、固定事实证据,商讨有效修复途径等问题。目前,该院已成功调解某沙石化公司等4起修复费用达190万元的环境损害赔偿案,督促企业及时进行修复并公开作出承诺,强化企业环保主体责任。


坚持“绿色发展” 推动高耗能产业转型


为切实保护生物多样性,市三中院结合2021年最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扩大保护范围,严厉打击禁猎期、禁渔期各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活动,依法严惩利用网络等方式实施野生动物及制品非法贸易,已审结涉国家二级、“三有”野生保护动物资源犯罪案件30件,筑牢生态安全屏障。不断加大水资源保护力度,妥善审结“京津冀东部绿色生态屏障独流减河倒虹吸工程”实施过程中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确保工程安全、供水安全、水质安全。

市三中院服务辖区经济绿色优化升级,主动围绕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运用环保禁令、修复结果双重鉴定等方式促进高耗能产业转型。妥善审理经济结构和能源政策调整等引发的各类案件。促进保险机构创新绿色保险产品和服务,支持保险公司对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事故车载油料和货物污染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分散企业对污染事故的赔付压力。


延伸司法社会功能 培养群众生态环保意识


“案件审结不是目的,如何让全社会提高法治观念、环保意识才是关键。”该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为此,市三中院积极搭建多渠道、全方位宣传矩阵,充分运用新媒体平台宣传环境资源法律法规及相关典型案例,联合相关部门共同策划“世界环境日”主题宣传周活动,培养群众生态环保意识,营造司法保护良好氛围。

针对辖区重点环境污染案件,市三中院积极落实司法公开制度,采用庭审直播方式向全社会公开,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生态环境局相关人员现场旁听。该院办理的一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庭审直播吸引超1.2万人在线观看,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百场优秀庭审”。

与此同时,该院不断丰富生态环境修复方式,创新执法举措,用社会信用关联约束相关主体,判决污染企业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道歉,赋予和解协议强制执行效力并进行网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以最小社会资源消耗获取环境资源修复最优治理效果。

 
来源:《天津政法报》2021.12.17第3版
责任编辑:杨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