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依托司法审判努力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依法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妥善化解知识产权纠纷,2021年共审结知识产权案件1390件。其中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销售假酒知识产权案件,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邢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八万元,在保护著名品牌方面具有示范意义。
据了解,2019年8月至2020年5月,邢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购进大量假冒“penfolds”商标的葡萄酒、假冒“贵州茅台”商标的白酒以及假冒“人头马”“马爹利名士”“轩尼诗”等商标的白兰地酒后,通过互联网对外销售。邢某某被抓获归案时,已销售假酒的金额达8万余元,尚未销售的假酒货值金额43万余元。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邢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大量购买后对外销售,已销售金额较大,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巨大,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中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市一中院以司法审判为抓手,发挥法律威慑作用,不断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惩治力度,推动构建良性健康发展的市场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