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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政法报】网购假冒名牌手镯 卖家欺诈三倍赔偿
作者:宋尤然 赵婉初   发布时间:2021-12-04 14:18:17 打印 字号: | |

一男子在网上花费数万元给女友购买了一个名牌手镯,但收到货后,这名男子发现手镯竟是做工粗糙的假货。本来想讨女友欢心,却因为这个假手镯,差点分手,这名男子一怒之下,提起诉讼,要求卖家赔偿。日前,西青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今年6月,家住西青区的刘先生,在某电商的店铺里购买了一款名牌手镯,该手镯售价人民币39000元。刘先生收到快递后,让女友打开包装,他还满心欢喜的录制了开箱视频,却发现手镯做工粗糙,且存在明显瑕疵。这让刘先生的女友非常失望,和刘先生闹起别扭,还差点分手。刘先生十分恼怒,故将该电商店铺诉至法院,诉请其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的三倍赔偿款。

法院受理该案后,经专业机构对该手镯进行鉴定,该款品牌手镯为仿冒。经审理,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真实有效,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鉴定报告记载,被告出售的品牌手镯为仿冒品,主观上明显存在欺诈,故该合同应予撤销。另外,被告作为经营者,其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故按照相关法律条文,判处被告给付原告刘先生赔偿款和鉴定费共计125000元,原告刘先生将该手镯返还给被告。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来源:《天津政法报》2021.12.2第4版
责任编辑:杨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