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的职能作用,切实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依法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展现天津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成果,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现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雅迪公司诉深铃公司著作权、商标权侵权纠纷案
原告:雅迪公司
被告:深铃公司
【基本案情】
雅迪公司系美术作品“
”著作权人、第27149230号“
”图形商标的商标权人。2020年7月,公证人员来到分别位于天津市南开区、河北省遵化市的两家“台铃电动车”店铺,购买了“清纯”“小酷豆”两辆电动自行车。上述电动自行车车架上分别有“
”“
”图案,并标注了“缤钻版”标识。雅迪公司主张深铃公司生产、销售侵害其著作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适用惩罚性赔偿确定赔偿数额。
【裁判结果】
深铃公司与雅迪公司同属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且销售区域重合。深铃公司作为同行业企业,主观上明知涉案美术作品、商标为雅迪公司所有,且在雅迪公司“缤钻版”电动自行车投入市场,正在获取市场反馈过程的情况下,在其生产、销售的“小酷豆”“清纯”版不同类型的电动自行车上使用雅迪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与“缤钻版”结合的标识,其侵权的主观恶意明显。在法院责令深铃公司提交销售台账、财务报表、利润报表等相关材料情况下,深铃公司以财务数据不能按照车型统计为由未提交相关数据。同时,根据产品合格证的打印数量可以认定深铃公司生产、销售涉案两款电动自行车40余万量,销售范围涵盖全国多个区域。深铃公司的销售行为时间长、范围广、数量多,侵权行为属情节严重。法院根据涉案两款车型的销售价格、深铃公司生产或销售涉案电动车的数量、行业平均利润率、涉案美术作品及商标的利润贡献率,综合确定侵权获利基数,并按照侵权获利基数的两倍判令深铃公司进行赔偿。
【典型意义】
该案系天津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的首例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知识产权侵权案,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制裁恶意侵害知识产权行为。判决说理部分充分且清晰地阐述了认定主观恶意、确定惩罚性赔偿基数和倍数所考量的因素,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提供了实践样本。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