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2月9日,东丽区法院向社会通报了一起农民工讨薪案,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请。
2019年2月14日,张某到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工地工作,工资未能按时发放,同年4月1日,张某辞职。经与该公司会计核对确认,该公司欠发张某工资共计9214元。本以为欠薪只是一时,谁知一欠就是两年多。离职后,张某多次催要工资未果,其一纸诉状将用工单位告上东丽区法院。
此案虽标的额不大,但需要查清两年前的事实,张某提交的证据也比较琐碎,因本案涉及到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主审法官迅速确定审理思路,快速整理证据,并在一个月内对案件予以审结。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工作应当得到相应工资报酬,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拖欠。张某在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作,理应得到劳动报酬,该公司应当按照工资对账单中确认所欠金额支付工资。最终,东丽区法院判决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张某工资9214元,目前该案已进入执行阶段。
东丽区法院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法院对此类案件高度重视,致力于用司法力量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为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提供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