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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政法报】督促父母“依法带娃”
宝坻法院对离婚当事人进行家庭教育指导
作者:宋尤然 唐为薇   发布时间:2022-02-28 09:53:55 打印 字号: | |

日前,宝坻区法院首次运用《家庭教育促进法》对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抚育问题的离婚案件当事人进行家庭教育指导。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宝坻区法院与区妇联密切协作、沟通配合,邀请专业婚姻家庭心理咨询师介入,共同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指导,充分释明父母双方在子女教育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和相应职责,引导当事人在离婚后持续关注未成年子女的全面健康成长,确保父母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不缺席、不缺位。

在该案中,当事双方经调解并协商一致达成离婚意向,约定12岁的小齐由父亲齐某直接抚养,母亲王某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直至小齐能够独立生活时止。

调解结束后,鉴于二人离婚后孩子的日常生活和接受家庭教育可能面临的实际困难,法官和区妇联婚姻家庭心理咨询师共同对齐某和王某就离婚后如何关心爱护孩子的成长进行了家庭教育指导,组织双方针对怎样施行家庭教育更有利于帮助小齐从心理上接受父母离婚的情况进行了探讨。

在指导过程中,法官阐明了离婚后王某同样具有探望并进行家庭教育的权利和责任,双方应当密切关注小齐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按照离婚调解书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小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共同促进小齐的健康成长。

齐某和王某在法官的释法讲解和心理咨询师的疏导指引下,对日后如何更好地履行对小齐的抚养教育义务进行了协商,并表示将积极履行家庭教育职责,用正确的思想、方法和行为促进孩子全面健康成长。

《家庭教育促进法》于今年1月正式施行,是我国首部关于家庭教育的专门立法,体现了国家对家庭教育的高度重视,将家庭教育从“家事”上升为“国事”,开启父母“依法带娃”的新时代。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宝坻区法院大白庄法庭等涉婚姻家庭类案件审判庭会向当事人宣讲家庭教育的重要性、父母如何履行家庭教育职责、不履行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律后果等方面知识,明确提示并告诫当事人应遵守《家庭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切实保护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

 

 
来源:《天津政法报》2022.2.28第3版
责任编辑:陈美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