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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区法院解决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
作者:王柏帆   发布时间:2022-03-02 10:11:29 打印 字号: | |

近日,河北区法院解决一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

2016年3月,赵某和孙某协议离婚,两个孩子由母亲赵某抚养。为了让孩子有个稳定的居所,双方约定一套坐落于河北区的房屋归赵某所有。协议离婚后,二人一直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目前该房屋仍登记在孙某名下。

2021年孙某与陈某在车辆买卖中发生纠纷,陈某为维权将孙某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孙某返还陈某购车款10万元,陈某将车返还孙某。可判决生效后,孙某仍不还钱,陈某便向法院申请执行。河北区法院受理后作出执行裁定,对孙某名下坐落天津市河北区房产的不动产权属登记手续予以查封,并于同年6月通知孙某及居住人,法院将启动对上述房屋的执行程序。

接到执行通知书后,赵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被法院驳回后,她又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希望法院能确认其是房产的所有权人,并解除对房产的查封。

承办法官查阅相关材料,发现赵某虽与两个孩子在涉案房屋中实际居住,但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是孙某,两人在离婚协议中虽约定涉诉房屋归赵某所有,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09条规定,孙某仍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一边是独自带着两个孩子的妈妈,一边是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债权人,法官陷入纠结,无论怎么判都会伤害一方,案子能顺利结,可是不能实现“事了”的目的。

承办法官认真分析案件情况,他考虑到,房子不能拍卖,但陈某的钱也得还,该案的解题点有且仅有一个:就是孙某。因此,法官耐心为孙某讲解案外人执行异议的法理。通过讲解,孙某充分认识到如果房屋被拍卖,他将无法履行《离婚协议书》上涉案房屋归赵某所有的义务,而且赵某与两个孩子也将住无所居。基于此,孙某与执行法官联系,主动履行了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相关执行案件也得以执行完毕,本案的诉因也因此消失。

本案是典型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根据程序法上的规定,执行异议之诉的案件不适用调解,承办法官在审理该案的过程中,跳出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本身,从引起该案诉讼的源头——被执行人不积极履行义务寻找突破口,通过做被执行人的工作,促使其积极履行义务,成功为赵某和孩子保住了房子,也帮助陈某实现了胜诉权,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责任编辑:杨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