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的一生,可能不会与打击犯罪的刑法打交道,也可能不会与民告官的行政法打交道。但是,民事法律绝对是我们离不开的维权利器。
2021年1月1日,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7编1260条,从出生到身故,那些人生中各阶段的权利,都可以在民法典中找到答案。
那么,这部14万字的鸿篇巨制究竟对我们的生活产生了哪些重要的影响?法官如何应对民法典下的“新情况”?近日,记者采访梳理了我市法院依照民法典宣判的典型案例,希望通过以案说“典”,为您提供一份周全的“生活指南”。
1数说
聚焦四领域
推动民法典落地生根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从天津高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贯彻实施民法典情况看,2021年民法典颁布实施以来,我市各级法院主要聚焦以下四个领域推动民法典落地生根──
以产权保护为重点
依法保障经济发展
一是依法妥善审理金融借款、网络借贷、民间借贷等金融案件,审理涉银行、证券、保险等纠纷31364件;二是依法妥善审理涉“三农”案件,妥善审理农村土地承包、林权转让、股份合作以及休闲农业、民宿经济等涉农案件5803件,处理好涉及农村低保户、困难户资格审查认定,快审快执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三是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合法财产与犯罪所得、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严格依法适用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全市法院执结案件125338件、执行到位金额353.4亿余元。
以人格权保护为重点
依法保障民计民生
一是依法妥善审理涉教育、医疗、养老、住房、劳动就业和婚姻家庭等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审结婚姻家庭、抚养赡养等案件22158件;二是加强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工作,切实为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提供司法保护,为生活困难当事人缓减免诉讼费167.04万元,发放救助金984.22万元;三是推进家事审判改革,完善家事案件诉讼程序,对婚姻家庭、物业纠纷等类型案件,加大调解力度。
以知识产权保护为重点
服务创新驱动发展
深化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审判“三合一”改革,加强对知名品牌、关键核心技术、新兴文化产业等的司法保护,严厉打击攀附、仿冒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审结涉小米科技、字节跳动、“蒙奇奇”商标权等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1413件。加大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力度,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以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
严格落实绿色原则
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团队专业化建设,加大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审理力度,依法严惩各类环境资源犯罪,审结涉环境资源案件3936件,落实重大环境资源案件报备制度,以案件审理促环境保护教育。
2析案
这些“首案”体现民法典精神
民法典实施以来,一起起“首案”频登热搜。从适用“自甘风险”,保障文体活动有序开展,到离婚冷静期、家务劳动补偿权,再到打印遗嘱、夫妻共债共签,一桩桩案件的审理和判决,让法律条文从纸面走进现实。记者选取了我市部分适用民法典审理的涉民生案件,带您了解民法典如何更好守护你我的权益。
首例指定民政部门为遗产管理人的案件
■ 基本案情
申请人刘某与徐某系朋友关系,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曾向申请人借款200万元,到期未还。徐某于2020年4月5日死亡。申请人刘某以徐某死后无继承人为由,根据民法典规定,以利害关系人身份向河北区法院申请,要求指定徐某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河北区民政局作为徐某的遗产管理人,并以徐某遗产偿还其债务。
■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认为,徐某死后,无继承人导致其遗产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民法典对于死者无继承人时遗产管理人的选任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即死者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为有利于管理和维护遗产,确保各权利人利益顺利实现,最终,法院判决指定河北区民政局为徐某的遗产管理人。
■ 典型意义
本案是民法典施行后,天津法院首例申请指定民政部门为遗产管理人的案件。在债务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情况下,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在民法典中,设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明确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选任、指定、职责、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获得报酬的权利等内容,有利于平等保护继承人、债权人的利益,保障交易安全。
首例适用民法典判决录音录像遗嘱有效案
■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共生育三个子女,一个女儿、两个儿子,妻子先死亡,被继承人因患癌症于2019年死亡。在患病期间,被继承人在其弟弟的见证下,通过录制视频形式表示将其名下的房产在过世后留给女儿。可是,小儿子对此有意见,在父亲去世后,迟迟不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于是,女儿起诉到法院,要求按父亲的遗嘱继承房产。
■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亲在患病期间所立的录像遗嘱,符合民法典关于录音录像遗嘱的形式要件。虽然录像中见证人未明确其姓名和具体时间,但录像中记录有被继承人及在场人的肖像,且双方对录制的时间、在场人员以及录制人没有异议,因此,法院依法认定该录像遗嘱有效。
■ 典型意义
过去法院依照继承法,认定有效的遗嘱形式仅5种,分别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及口头遗嘱。但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与普及应用,除了录音之外,录像以及其他电子形式也成为制作遗嘱的载体,录像遗嘱也越来越多地呈现在法庭上,成为争议焦点,而且用录像形式制作而成的音像资料,比起单纯的音频资料能够更加直观地表达所记录的内容。为此,民法典在保留录音遗嘱的同时,将继承法中的录音遗嘱修改为录音录像遗嘱,此外,民法典还增加了打印遗嘱的形式,这充分体现了民法典对时代发展的回应。
离婚时可提出家务劳动补偿
■ 基本案情
刘某某(男)与李某某(女)婚后初期居住在刘某某父母家中,后因家庭矛盾李某某离家别居,双方开始分居。4个月后李某某生育一子,其间李某某多次返家均未果,婚生子一直随李某某及其母亲生活。此后,刘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双方因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自婚生子出生之日起至今两年半的时间内,刘某某、李某某对子女共同的抚养义务均由李某某一人来完成。刘某某对家务的贡献程度远低于李某某,其没有提供家庭开支所需,没有尽到夫妻相互扶持的义务,更重要的是没有尽到抚育子女的责任,无形中加重了李某某的生活负担。因此,刘某某应当给付李某某家务劳动的补偿金。至于补偿数额,应当综合考量李某某独自抚育婚生子的时间和刘某某、李某某的实际经济状况,结合天津本地生活、医疗水平等因素确定。
■ 典型意义
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家务劳动补偿制度,聚焦于对夫妻一方曾为家庭所作贡献的肯定,既体现出我国婚姻法律由侧重维护集体利益,转向力求做到个人利益、家庭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又是对民法平等原则的深度贯彻,是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法律体现。
“好意同乘”出事故 司机减轻赔偿责任
■ 基本案情
丁某某饮酒后(属醉酒)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沿静海区津文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津文路与春曦道交口,与沿津文路由东向西驶来左转弯的江某某驾驶的小型汽车相撞,致双方车损,丁某某乘车人潘某某、罗某某受伤。
■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受到损害应予赔偿。江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其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100万元商业险,并投保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该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承担50%赔偿责任。
本案中,事故发生时丁某某与潘某某为恋爱关系,二人共同用餐后,潘某某无偿搭乘丁某某车辆。依照民法典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虽丁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但潘某某明知其有饮酒行为仍乘坐其驾驶的车辆。故酌情由丁某某承担潘某某交强险赔偿以外损失的50%中的60%赔偿责任。
■ 典型意义
好意同乘,即通俗意义上的搭乘便车,其实质是助人为乐。好意同乘写入民法典,既是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助人为乐、互帮互助美德的彰显,也是缓解目前日益增长的交通拥堵压力,节约能源资源、环保出行的良方。而使好意搭载的责任减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充分体现了法律保护同乘人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在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与鼓励善良风俗之间,寻求平衡的价值取向。
自甘风险者自担其责
■ 基本案情
原告高某与被告张某相约打篮球,运动中,高某作为进攻方为躲避张某防守动作而后仰,导致下落时重心不稳,身体着地受伤。经诊断,高某手腕骨折,花费医疗费用3万余元。双方因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高某诉至法院。一审法院适用公平原则判令张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张某不服判决,上诉至市三中院。
■ 裁判结果
二审经审理认为,本案关键在于张某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法庭中,承办人与双方当事人反复观看案发时的监控录像,录像显示张某的防守在篮球规则允许范围之内,未见明显的恶意犯规动作。基于此,承办人向高某详细解释了民法典中关于“自甘风险”行为的规定,篮球比赛属于具有一定对抗性的竞技比赛,应视为自愿承担比赛产生的风险。经承办人耐心释法析理,高某表示愿意尊重法律,不再要求张某进行赔偿,申请撤回起诉,双方握手言和。
■ 典型意义
民法典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自甘风险规则的确立,有利于引导人们慎重参加危险活动,减少和预防社会风险,更重要的是有利于明确活动组织者和有重大过失的行为人的责任界限,即活动组织者仅就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侵权责任。
该条款不但让文体活动中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处理有法可依,在各方参与主体的责任承担上也更加公平合理,责任范围更加清晰明白,契合了社会的一般认知和公众的朴素正义观,让法、理、情更加相融相通。
3提醒
依照民法典审理,法院可以这样判
打官司之前,当事人心里可能都会有疑问,这官司值不值得打?胜诉的概率有多大?对此,记者就法院在审理适用民法典案件时,都遵循哪些原则进行了采访,您可以做个参考,权衡利弊,并选择最恰当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1.保护胎儿未成年人权益。民事审判中,坚持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原则,在审理离婚、抚养权等纠纷时,综合考虑家庭环境、教育资源等因素,在尊重未成年人意愿的前提下审慎处理。办理继承案件时,严格按照法律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2.坚持绿色原则。在环境资源审判方面,不断加大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力度。在一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的审理过程中,充分利用多元共治的环境资源纠纷解决机制,实质促进生态环境恢复。
3.在涉及居住权案件中,保护弱势群体房屋使用权利。在审理的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中,在确认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合同有效的情况下,认定父母对案涉房产享有居住权,充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4.打印、录像等遗嘱形式被认可。全市法院确认数十起以打印、录像形式作出的遗嘱的效力,确保遗产根据遗嘱人真实意思进行分配。同时,在一起打印遗嘱案件中,审判人员发现遗嘱存在签署日期矛盾、证明人身份不明的问题,依法认定打印遗嘱无效。
5.离婚损害赔偿,为婚姻无过错方撑腰。在多起离婚纠纷案的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一方未能履行夫妻忠实义务,或违法嫖娼,或婚内出轨,致使双方感情破坏,并对另一方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故法院判定过错方给付另一方精神损害抚慰金。
6.知道有风险,而自己自愿去冒风险,那么风险发生后,就应当自己承担损害后果。在多起由体育运动造成的健康权纠纷案的审理过程中,法院认定受害方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因非重大过失或故意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依法驳回受害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7.英烈权益不可侵犯。在一起烈士名誉权公益诉讼的审理过程中,我市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在微博上发表侮辱英雄烈士的不当言论,主观上明显存在过错,言论被多名网友阅看、评论及转发,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在省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8.助力优良家风建设。在一起家事案件的裁判文书中,我市法院借助法律条款的倡导功能和指导功能,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转化为具体的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关系,促进构建平等、和睦、和谐、文明的夫妻关系和婚姻家庭关系,进一步推动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促进家庭文明建设。
9.亲子关系的确认和否认。在审理的一起涉及同居关系的子女抚养纠纷案中,虽然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生父拒绝配合鉴定,但法院依旧认定亲子关系成立。
10.网络服务提供者要履行“注意”义务。在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法院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网络服务时,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但是未采取必要措施,故判定其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