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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南法院开庭审理适用新民诉法公告程序第一案
作者:李瑾   发布时间:2022-03-04 11:00:50 打印 字号: | |

近日,津南法院立案庭依照新民诉法,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两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敲响津南法院适用新民诉法30日公告期的第一槌。

2015年9月,原告津南区某银行与被告李某签订金融借款合同,银行向李某放贷322000元,借款期限为240个月,还款方式为等额本金。李某以其购置房屋向银行提供抵押担保。2016年8月,原告津南区某银行与被告崔某某签订金融借款合同,银行向崔某某放贷330000元,借款期限为348个月,还款方式为等额本金。崔某某以其购置房屋向银行提供抵押担保。2021年两案被告均多次逾期。原告某银行多次催要未果,故将两案呈讼至津南法院。

2021年12月法院受理两起案件,在通过集约送达等多种途径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均未果的情况下,承办法官为了加速案件审理,及时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一项重大修改为“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2022年1月,在通知原告缴纳公告费后,法官将送达被告的应诉材料见报公告。本案适用新民诉法,于公告30日且举证期、答辩期届满后,于2月28日上午进行开庭审理。

公告30日期间正值抗击新冠疫情时期,承办该案法官作为津南法院第一批支援前线的干警,在抗击疫情之余,及时联系原告和人民陪审员确定此公告案件开庭事宜。2月28日上午,法官依法组成合议庭,如期对该案公开开庭并进行缺席审理。

法官在合并审理两案后当庭宣判。两份合同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为有效。两案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依照合同约定要求两案被告偿还借款本息并在设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庭后法官向被告公告送达判决书。

津南法院积极适用《民事诉讼法》新规,依法进行公告送达,有效提升审判质效。公告送达期限由60日缩短至30日,有利于进一步缩短案件审理周期,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新《民诉法》在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础上,着力简化诉讼程序,极大提高诉讼效率,对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持续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期待具有积极作用。

 
责任编辑:杨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