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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高院发布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天津政法报】为妇女维权撑起法治“艳阳天”
作者:范文澜 吴玉萍 何玉琴   发布时间:2022-03-10 09:33:10 打印 字号: | |

为充分保障妇女合法权益,进一步发挥司法案例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近日,市高院从全市法院2021年审结的案件中筛选出10个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典型案例。这10个案例多角度、全方位展示了本市法院系统在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方面所作的努力,对于在全社会推动形成尊重妇女地位、保护妇女权益的浓厚氛围具有重要意义。


虚构“人设”骗钱骗感情被判刑

2019年7月至2021年2月,被告人刘某通过微博先后主动结识4名女性被害人,并虚构自己现役军人的身份,以谈恋爱为名与各被害人交往,取得被害人信任,分别骗取4名被害人财物价值共计154480元。2021年3月,刘某被抓获。

滨海新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4名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刘某冒充军人身份,虚构家庭及财产状况,同时骗取多名单身女被害人信任,以恋爱为名,行诈骗之实,主观恶性较大,犯罪情节恶劣,诈骗数额巨大,酌情予以从重处罚。

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其家属赔偿4名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综上,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

该案系法院依法打击针对女性实施婚恋诈骗犯罪的典型案例。刘某通过网络先后与多名女性被害人结识,并以恋爱为名与之交往,后又虚构军人身份,编造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钱财,不仅造成被害人经济上的损失,也严重伤害了被害人的感情,损害了社会交往的诚信基础。该案的审理,对婚恋诈骗犯罪行为依法予以打击,保护了女性财产安全,有利于提高广大女性对婚恋诈骗的警觉防范意识。


针对“离婚后家暴” 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康某(女)与杨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21年4月协议离婚。杨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多次殴打康某,离婚后仍不断打电话、发微信骚扰、威胁康某。2021年11月,杨某到康某住所殴打康某,致使其头部受伤,并抢走手机不让其报警。同年12月,杨某又到康某工作单位殴打康某,现场其他人员报警。为避免被骚扰,康某向河西区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河西区法院认为,根据《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院应当受理;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杨某多次骚扰、殴打康某,康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故依法裁定禁止杨某对康某实施暴力行为,禁止杨某骚扰、跟踪、接触康某及其相关近亲属。

该案是法院针对“离婚后家暴”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妇女人身权益的典型案例。《反家庭暴力法》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包括“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结合日常生活联系的紧密程度,对于监护、寄养、同居、离异等关系的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也应纳入家庭暴力范畴。

在该案中,家庭暴力是导致双方婚姻关系破裂的重要因素,离婚后杨某仍继续对康某实施暴力行为,法院及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制止了离婚后家庭暴力行为。后经回访,杨某亦未再对康某有暴力行为。该案的审理,对于唤醒遭受家暴侵害妇女的维权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扶养费”依法保障生活困难女性

王某(女)与庞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6年8月登记结婚,2017年2月生育一子。2018年6月,双方发生矛盾,开始分居生活。2018年8月至10月,王某因患癌症先后两次住院手术治疗。2019年1月,王某向东丽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庞某每月给付扶养费3000元,此案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

2020年9月至12月,因王某病情发展,医院建议住院手术及定期复查治疗。在此期间,庞某未扶养、照顾王某的生活。王某遂再次提起诉讼,要求庞某给付扶养费。

东丽区法院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另一方有要求给付扶养费的权利。王某虽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无劳动能力,但考虑其现没有工作,身患多种疾病需要治疗,且庞某也未能证明王某尚有存款而无需扶养帮助,因此庞某应在能够承受的范围内对王某进行经济帮扶。鉴于庞某月平均收入5000元左右且不固定,又尚有赡养老人、抚养子女及个人生活等支出,故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酌情判决庞某每月给付王某扶养费700元。

该案是法院依法保障生活面临困境的妇女获得扶养费的典型案例。夫妻之间相互扶助,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家庭美德,也是夫妻双方的义务。民法典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该案中,妻子王某由于健康原因无法自食其力,缺乏收入来源,而庞某作为丈夫怠于履行扶养义务,法院从道德要求、法律规定出发,判决庞某给付扶养费,有效维护了婚姻关系中妇女一方的合法权益,为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发挥了良好引导作用。


继承权利也要男女平等

杨某(女)与杨某某系姐弟关系,杨某某与张某某系夫妻关系。杨某与杨某某的父母去世时遗有平房一处,该平房于2013年以杨某某名义拆迁,于2015年安置了三处房屋,其中一处登记在杨某某名下,另外两处均登记在张某某名下。杨某向杨某某要求继承房产遭到拒绝,遂向津南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父母二分之一的遗产。二人的父母生前未立遗嘱,其他有继承权的继承人亦均表示放弃继承。庭审中,杨某某辩称按农村习俗,房产都是给儿子留的,不能分给杨某。

津南区法院认为,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故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对于被继承人的遗产,其女儿杨某和儿子杨某某,依法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利。杨某某关于“女儿不能继承遗产”的抗辩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故依法判决支持杨某的诉讼请求。

该案是法院依法保障妇女平等继承权利的典型案例。我国历史上,女性的继承权利长期遭受限制,这种理念虽与现代社会的发展要求格格不入,但仍然一定程度地存在。男女平等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民法典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正是这一宪法原则在继承领域的具体体现。

该案中,杨某某以其姐姐杨某是女性为由,拒绝其继承父母遗产,不仅是对男女平等原则的漠视,也侵犯了杨某的继承权。法院通过依法裁判,旗帜鲜明地维护了杨某的合法继承权利,对于促进移风易俗,宣传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具有积极意义。

 
来源:《天津政法报》2022.3.10第3版
责任编辑:陈美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