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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政法报】以案释法释德 助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人心
红桥区法院发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
作者:马洁 范梦真 何玉琴   发布时间:2022-03-15 10:57:05 打印 字号: | |

红桥区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通过发布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发布典型案例、加强法治宣传等多种形式,在司法审判中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法治轨道上明规则、破难题、扬正气、树新风,使司法审判成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动实践。

近日,红桥区法院发布8个“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涵盖民事、行政、刑事审判及执行领域,内容涉及家庭美德、社会公德、公序良俗、友善互助、诚实信用、环境保护等方面。通过高效公正的司法裁判,教育引导社会公众增强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心认同,让崇尚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行为准则和良好风尚,为实现辖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推动更高水平平安天津和法治天津建设,提供法院智慧和有力司法保障。


离婚案件中应保障未成年子女权益


高某与周某于2014年经人介绍相识,2015年7月结婚,2016年6月生育一子高某某。不久前,二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双方分床生活,但未分居,后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多次调解,双方均不同意抚养子女。

法院认为,一方面高某与周某结婚多年并育有一子,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另一方面,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是法定义务,周某与高某均推脱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有悖公序良俗,故一审依法判决驳回高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高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高某与周某拒绝抚养未成年子女,背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判令不准予双方离婚,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父母有抚养、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因此,婚姻关系本身就包含子女抚养问题,保护婚姻自由的同时,不得侵害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避免未成年子女成为离婚的受害者。在离婚案件中,应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与婚姻关系、财产关系一并处理。

该案中夫妻二人仅主张同意离婚而拒绝履行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违反法律规定,违背尊老爱幼的公序良俗,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推卸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微信群辱骂他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东某与于某系居住在同一小区的邻居。2021年6月4日,东某带着孩子,与于某在内的小区多位邻居朋友,乘车前往外地旅游。返程时,双方因支付车费问题发生争执。

6月8日凌晨,于某在该小区某楼栋业主群内发送消息,使用不文明用语对东某及其女儿进行辱骂。次日上午,又向该群发送多条类似不文明消息。东某从其他邻居处看到该微信消息后报警。东某认为于某的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并对其生活造成影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于某删除相关信息并在业主群内赔礼道歉。

考虑到双方住在同一小区,为妥善化解矛盾,承办法官前往原告、被告家中分别进行调解,对当事人充分释法明理。因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法院判决被告于某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小区业主群内发布向原告东某及其子女道歉的信息。逾期不发布道歉信息或因客观原因无法在该群内发布道歉信息的,法院将在双方所居小区的公告栏张贴判决书主要内容。案件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目前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典型意义

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不但回应了人民群众对于人格尊严保护的迫切期待,也是互联网时代人格权保护的立法典范,也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好地融入法治建设中。该案是民法典公布施行后,依法保护名誉权的典型案件,其判决对规范当事人在网络空间的言论行为具有指导意义。


委托“捞人”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樊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刑事犯罪,后经朋友介绍认识王某,王某表示可以帮助樊某解决此事,将醉驾复议成酒驾。于是,樊某陆续通过指定转账、现金、物品等形式给付王某“打点关系”办事资金,共花费90700元。随后,静海区法院对该案作出刑事判决,判决樊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原告服刑完毕后向王某索要钱款,王某表示仍在帮其“找人”,双方沟通无果,后王某表示会进行退款但仅退还了10000元,樊某遂以委托合同纠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返还全款。

《民事诉讼法》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樊某涉嫌刑事犯罪后,希望花钱“找关系”疏通而向王某给付财物,请托其办理以达到减轻或免除应予承担责任的目的,是企图通过不正当手段途径达到自己非法目的的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背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助长了社会上的不正之风。这种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法院依法裁定驳回樊某的起诉。


典型意义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与生命,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花钱找人违法办事的不正之风影响了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建立,扰乱了社会秩序,更为一些不法分子以“中间人”的身份伺机诈骗敛财提供了“温床”。该行为本身就可能引发犯罪,故不能设立正常的民事法律关系,行为主体处分的财产权也并非正常的民事权益,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


限制消费人员子女禁上高收费私立学校


邢某以做生意投资为由分多次从王某处借款,后邢某无力偿还借款利息,经联系催讨无果后,王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邢某偿还王某尚欠借款本金295081.36元,判决生效后,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调查,未发现邢某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在联系不到邢某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但邢某依然无动于衷,执行工作陷入僵局。

在此期间,承办法官对申请人提供的邢某子女在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的线索进行了调查。通过深挖细查,发现邢某女儿确实在本市某高收费私立小学就读。随后,承办法官找到该所学校,说明该案执行情况,学校提供了邢某的相关信息。承办人立即联系邢某,告知其如不自动履行义务,依照法律规定,被限制高消费人群的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邢某接到电话后主动找到法院。经过承办法官释法明理,邢某终于意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和可能造成的严重法律后果,当场表示愿意以分期付款的方式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


典型意义

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是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进程,实现德法融合、德法兼治的内在要求,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人民法院依法积极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公开失信人名单等措施,对失信行为形成司法威慑力,进而在社会形成“失信者寸步难行,守信者畅通无阻”的良好氛围,助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弘扬敬业、诚信、友善的核心价值观。

 
来源:《天津政法报》2022.3.14第3版
责任编辑:陈美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