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滨海新区法院民四庭调解一起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孟某与某公司存在劳动争议纠纷,经过一、二审程序,判决生效后,因孟某未拿到拖欠的工资和解除劳动赔偿金,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该公司无偿债能力,且公司股东均未实缴出资,执行陷入僵局。孟某提出追加部分股东的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又提起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之诉。
由于实践中“执行异议之诉”一般不适用于调解,承办法官跳出案件本身,从引起诉讼的源头入手。法官考虑到,案件基础债权系劳动债权,一旦符合公司有破产原因,进入到破产程序,该类债权也是顺位在先,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用于优先支付劳动债权不会影响到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于是,法官拨通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电话,尝试调解。
经过沟通,法官了解到公司几位被孟某追加为被执行人的股东均愿意加速到期出资,将出资用于清偿员工工资和赔偿金,但前提是必须由全体股东共同按照出资比例出资偿付债务,股东之前丧失了信任基础,不认可部分股东支付全部债务。
法官便主动联系其他几位未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股东,耐心讲解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意义,得到了股东们的认可。在疫情防控从严从紧的形势下,考虑到当事人人数众多,法官通过“分批调解+线上确认”的方式,最终促成原告与9位股东达成调解协议,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向原告支付工资和赔偿金。至此,执行异议之诉历经22天得到圆满解决。
滨海新区法院民四庭公司审判团队积极探索“快审+精审”机制,试运行阶段已初显成效,下一步将加大执行异议之诉等普通程序中适用独任制比例,真正实现提质增效上台阶,护航公司治理升级,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