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清法院徐官屯法庭在审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的过程中,对未正确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令》,督促其履行父亲的职责,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这是武清法院发出的首份《家庭教育令》。
2019年在父母协议离婚后,小飞(化名)和时年3岁的妹妹随父亲共同生活。由于父亲常以母亲不按期支付抚养费为由,多次阻拦母亲的探望,小飞从内心深处渴望回到母亲的怀抱。
承办法官在了解到上述情况后,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为依据,以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理念,向小飞的父亲发出《家庭教育令》。该教育令从缓和亲子关系、履行教育责任、树立良好父母形象三个角度,对其进行家庭教育指导,责令其配合小飞母亲与小飞建立良性沟通,逐渐消弭因父母离婚给小飞造成的心理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施行,标志着家庭教育由传统“家事”上升为“国事”,从立法层面赋予了司法机关对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权力,开启了“依法带娃”新时代,对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