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青法院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
据了解,2021年7月至9月期间,张某为了牟取暴利,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从事网络电信诈骗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将自己名下的四张银行卡及其朋友代某某名下的一张银行卡提供给胡某某,为对方提供犯罪帮助。后,侯某某、林某某二人被他人在网上实施敲诈勒索共计15500元,均被转入上述银行卡内。另外,大量钱款转入上述银行卡内后随即被转出,共计170余万元。2021年11月,张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依法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