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蓟州法院成功执结一起案件。这场源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纠纷,从承包合同纠纷到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再到债权人撤销权纠纷,耗时六年,六次对簿公堂,终于得到圆满解决。
据了解,2014年,老周将家中近百亩苗圃以230万元价格转让给老原,承包年限19年,同时约定,老原在承包合同订立后即交付承包款130万元,剩余100万元于经营手续办理完毕后交付。
后老原与老周到相关部门办理经营手续时,方得知上述苗圃承包经营期限已经届满,便停止给付剩余转让价款,并要求老周办理承包期限到2033年10月底的合法手续。但老周一直推拖,甚至强行将苗圃收回。老原与老周协商未果,故诉至蓟州法院。通过扣除经营期间及苗木出售既得利益,2016年底,蓟州法院判决老周返还老原转包价款107万元。
老周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天津一中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老周仍旧不服,提请再审,同年8月,天津高院裁定驳回再审请求。
见老周迟迟不返还转包价款,老原向蓟州法院申请执行立案。随后,执行法官便对老周的银行账户流水进行了详细调查,发现老周在一审判决作出前几日,将该账户内存款百余万元尽数转到其独女小周银行账户上,执行法官当即将其女名下涉案账户内剩余存款进行冻结。
有一线希望就付出百般努力,执行局确定以追究拒执罪为切入点促进案件执行。公安机关在收到法院移送的材料后,迅速作出立案侦查决定书,却因老周是在法院判决作出前进行了财产转移,不符合“拒执罪”成立要件。
公安机关通过再次严密侦查,发现在执行立案后,老周新开银行账户并提取现金6万元,于是迅速固定证据,并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区检察院对移送的拒执罪证据严格把关、认真审查,对相关嫌疑人及时批捕,将老周以涉嫌拒执罪起诉至蓟州法院。
2021年9月,蓟州法院刑事审判部门综合事实依据,以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判处老周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然而老周在收到一审刑事判决书后,不仅不服判决结果提起上诉,更是在上诉期间仍不履行执行义务,丝毫没有悔罪表现,2021年12月,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其上诉请求。
2022年初,原某又一纸诉状将老周之女小周诉至蓟州法院,要求撤销老周向小周无偿转让100万元的行为。民事法官通过对前期审判及执行案件中双方行为的事实认定,认定老周与小周为规避执行无偿转让财产,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符合民法典第538条规定的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的情形。基于此,2022年4月,蓟州法院再次针对该起纠纷作出判决:撤销债务人老周对第三人小周100万元的无偿赠与。
此时,老周已在监狱服刑近7个月,小周的涉案银行账户被冻结5年有余,而老原也已前后奔波数年。看到原本的姑表兄弟因钱斩断了亲情,蓟州法院的法官们主动进位,在五一前夕,民事审判二庭法官与执行法官共同传唤接待了老原、小周及双方诉讼代理人,释法明理,就双方权利义务再次进行详细告知。
在两位法官的主持见证下,小周现场交付老原执行款35万元,并约定剩余执行款从小周银行账户进行扣划,老原也给予监狱内服刑的老周出具了谅解书,双方均对最终结果表示认同,这起由农村土地承包引起的纠纷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
尽管当事人抗拒执行花样百出,但法网恢恢,执行联动公、检、法三家机关畅通协作,法院内部民、刑、执三个部门高效衔接,最终,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真正保障,切实维护了司法权威,让正义不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