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蓟州法院处罚作虚假陈述的当事人
   发布时间:2022-06-24 09:48:42 打印 字号: | |

日前,蓟州法院在审理一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发现当事人在庭审中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法庭查清待证事实,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法院依法作出罚款2000元的决定。

王某承包了某村煤改电工程,找到赵某为其实际施工。赵某联系十几名工人完成施工,工人工资合计17万余元。但王某拒付该款项并一直拖欠,赵某遂将其诉至法院。

庭审时王某表示,赵某是在诈骗,欠款只有2万元左右,有证人、录音和打款证明,但因疫情原因证人不能到庭,录音也在自己亲戚手里。法官当即告知王某,如果认为赵某存在诈骗行为,应于庭审后3日内报警。同时要求王某3日内将证人出庭申请书、录音光盘和打款证明提交至法院。

再次开庭时,法官询问王某是否已报警时,王某却表示欠款数额属实,上次自己在法庭上是瞎说的。面对这种前后陈述不一致的虚假陈述行为,法官予以严肃批评。法院认为,王某在庭审中故意作虚假陈述,致使法庭无法查清待证事实,不仅严重妨碍司法秩序,也浪费了司法资源,应予惩戒。遂作出对王某罚款2000元的罚款决定。王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递交了《悔过书》,并表示愿意接受处罚。

 
责任编辑:陈美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