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试行本市中级人民法院委赔案件集中管辖工作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赔偿审判专业化建设,提升审判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决定在我市法院试行中级人民法院委赔案件集中管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指定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全市法院辖区内所有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的国家赔偿委赔案件。
二、赔偿请求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应当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
三、试行工作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