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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失信惩戒 助力诚信建设
作者:刘永振   发布时间:2022-07-06 16:25:59 打印 字号: | |

近日,津南法院执行局通过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机制,让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有效打通了执行案件的“最后一公里”。

据了解,天津市某装饰公司与天津某建设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至法院,经审判,判令被告建设公司给付装饰公司工程款170余万元。被告建设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装饰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经网络查询、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依法将建设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

后建设公司法人主动联系执行法官,表示因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被限制消费,对公司及其个人信用及出行均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现愿意主动履行义务。为便于沟通,执行法官与被执行人法人通过微信屡次联系,推动案件进展。经执行法官积极协调,核算本息及执行费,被执行人主动交纳了执行款,收到案款后,法院及时解除了对被执行人建设公司的失信及限制消费措施,并将案款及时发还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完毕后,双方均对法院表示感谢。

津南法院将坚持在执行工作中通过法治手段对失信行为进行必要的惩戒,引导和约束市场主体的信用建设,建立健全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不想失信的长效机制,使诚实守信成为市场运行的价值导向和各类主体的自觉追求。法官建议,市场主体本身要树立自我约束意识,在参与市场活动中擦亮诚实守信的底色。

 
责任编辑:陈美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