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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南法院处罚一起诉讼中的虚假陈述
作者:徐梦颖   发布时间:2022-07-22 13:00:51 打印 字号: | |

近日,津南法院民二庭在审理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案件时,对诉讼中进行虚假陈述的王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原告王某称其与被告鲁某签订《股东退股协议书》,约定王某将其所持有的某精密电子有限公司52.5%的股权转让给鲁某,股权转让总价款为225.88万元,鲁某应于2021年8月份付清全部转让款。现付款期限届满,鲁某尚未全部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后经王某多次催要,鲁某仍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故王某诉至法院。

庭审中,鲁某辩称已经向王某支付了全部股权转让款。鲁某陈述根据其与王某签订股东退股协议书的约定,股权转让款中的134.8万元以精密设备抵扣,余款91.08万元现金转账。合同签订后,王某将作价抵扣的设备从公司拉走,剩余款项鲁某通过向王某银行卡转账及按照王某指示向第三方付款的方式,已经全部支付完毕。庭审调查阶段,王某在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询问后仍坚持未曾拉走过相关设备,鲁某虽未能提供书面证据,但鲁某陈述王某拉走设备后将设备出卖给了案外人,并提供了三名案外人的联系方式。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根据鲁某提供的电话一一进行核实,案外人均印证了鲁某的陈述,随即通过电话录音、微信取证的方式固定了相关证据。随后,法官传唤当事人王某本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接受询问。在充足的证据面前,王某认可拉走了设备并收取了剩余股权转让款,承认在律师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了虚假陈述。王某主动悔过、当庭提交检讨书并申请撤回了本案的起诉。而后承办法官依法作出司惩决定书,对王某处以5000元罚款,王某收到决定书当日主动缴纳了罚款。

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是认定案件事实、依法适用法律、公平公正裁判的依据。王某故意隐瞒将设备拉走转卖他人的重要事实,诉讼中作出违背案件事实的虚假陈述,严重妨碍了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及事实认定,严重侵犯了诉讼秩序和司法公信力。

 
责任编辑:陈美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