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同志在《矛盾论》中曾说过矛盾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各种事物都充满着矛盾运动,也正是这些矛盾运动的产生、发展、化解,从而推动了事物的发展。在国际事务中,侵略与被侵略、本国利益与他国利益,是国际间的矛盾。在一国之中,官与民、富豪与贫困,债权人与债务人,雇主与雇工,商场经理与营销员以及邻里之间、夫妻之间、家庭老幼之间,甚而同学之间、同事之间,也都存在着各式各样的矛盾。所以说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问题是如何解决这些矛盾。
解决矛盾的方式多种多样,批评教育、说服规劝、戴帽冷落、一棍子打死······都是解决矛盾的方法,方法不同,效果也不一样。
人民法院是解决由各种矛盾纠纷引起诉讼的审判机关。就民事案件来讲,审是什么?审就是审查双方诉讼的事实,审查双方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审查证据的来源以及它的客观真实性,理清双方争执的焦点。在此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再认真思考解决这些矛盾的方式方法,尽可能化解这些矛盾,从而达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的目的,推动社会和谐与发展。
我从法院退休已经20多年了,但我在“文革”前长期从事民事审判工作。1952年一进法院就是做调解,对民事案件强调调解为主,判决为辅。判是解决民事案件的底线,只有经过反复调解,实在无法达成协议时,才不得不以“判”的形式结案。“文革”前,民事审判大致经历过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集体“大调解”。由于国民党时期积压的案件太多,天津解放后,法院人手少(和平区人民法院核准编制总共32人),一时忙不过来,但案件又不能积压,于是就采取“大调解”办法解决。那个时期案件基本分为三大类“房屋、债务和婚姻(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主旨是摧毁封建婚姻,提倡婚姻自由)。法院调解时,邀请人民陪审员、居民委员会调解主任,会同法院审判人员一起调解。日期确定之后,一次可通知10对或者更多的当事人到庭。开庭时调解前把所有当事人召集在一起,由法院(通常是民庭庭长)先讲话,说明调解的意义。强调当事人双方要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解决问题,不要因一点小事搞得都成了怨家对头。然后把当事人连同陪审员、调解员分成两拨,法院人员两边跑。当事人之间先互相调解,甲调解乙的问题,乙的问题解决了,双方达成了协议,再由乙调解甲的纠纷。一场集体大调解,半天时间,总要解决七八件纠纷。这种做法当事人也高兴,来时是长脸,走时变成了圆脸,携手揽腕离开法庭,既解决了矛盾,又促进了和谐。
第二个时期是下街办案。我当时在和平区人民法院工作。和平区有12个街,每街一个审判员,我负责的是东兴市场。上班后,骑上自行车,背上绿挎包就下街了。一是去街道办事处,二是去派出所,三是去房管站。群众中有什么纠纷,通过这三条渠道,基本上都可以了解到。发现哪个居委会有纠纷,就马上深入到哪个居委会帮助解决。即便是起诉到法院的案件也要携卷下街,依靠群众就地解决。因那时的住房条件不像现在,如今各家各户独门独院,虽同住一个楼内,即便是挨门邻居也互不来往、互不了解,有时相遇点头而过,姓什么叫什么名字均不知晓。那时百姓住的多是大杂院,谁家发生点什么事,很快群众就都知道了,尤其是居委会,别看不拿工钱,是义务职,工作起来可积极了。记得劝业场街有个居委会的白主任正在使用蒸锅蒸馒头,一听说某家小两口发生了纠纷打起来了,二话没说,拔腿就走,待把纠纷调解好,再回家一看,锅也干了,馒头也糊了,好悬差点没发生火灾,即便如此,但白主任也毫无怨言。
第三阶段是1985年前后。当时党中央和政府正提倡大干快上以及“多快好省”建设社会主义,强调审判工作要为经济建设服务。所以,法院领导要求下街,审判员在办案时尽可能不占用当事人的工作时间,一般是利用当事人的公休日或者是下班后到当事人家中就地调解。此时,我负责兴安路街的审判工作。有一次晚饭后到李家胡同去调解一起婚姻纠纷,副院长岳淑卿(女),也跟我一起去了,一直苦口婆心地调解到晚上11点,直到当事人彼此作了检讨,表示和好不再离婚时,我们才回家。岳副院长(从市法院调来的)说:我不下来,还真不知道你这么辛苦。在群众矛盾日渐减少的情况后,审判员下街就组织各院各楼搞起了“爱国公约”、“团结大院”,与街干部、居委会工作人员一起,逐个大院、逐个楼群、逐条胡同地宣传组织群众,讨论订立爱国公约、团结大院等内容。群众通过后,用毛笔写成大字报形式贴在楼道内或者用木板写好后挂在群众容易看到的地方,每个月由居委会组织群众对照公约内容看看哪些做到了,还有哪些没做到。由于狠抓了调解工作,将纠纷消化在基层,就出现了一个街一个月也没有一件案件的“无案街”的状况。这并不是说这个街道的群众之间没有矛盾,而是提前将纠纷消灭在了萌芽状态,不使其发展到非打官司不可的尖锐程度,再去被动地解决。正因如此,和平区兴安路街调解工作的声望也远播中外,被外国誉为“东方的审判”。为此,当时苏联的法学专家还专程来天津兴安路街学习考察调解工作经验。
半个世纪过去了。现在的民事审判强调的是正规的“坐堂问案”,谁主张权利谁举证,法官已很少下去深入群众调查取证了。但我认为民事案件其性质仍然是人民内部矛盾,而这些矛盾又是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的。如果在依法办案,在不违背法定程序的同时,法官多些民气,多做些调解工作,把矛盾化解开,这对党中央提出的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仍然不失为民事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途径。
脱离审判工作多年,旧事重提,虽难免不当,但仍对法院的调解工作不无益处。也算是一个退休老法官的感言吧。
作者简介:郭奉孝,1930年10月生,1950年12月参加工作,1990年12月退休,原任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正处级审判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