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津南法院民三庭调解解决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告当庭给付,案结事了,有效促成矛盾化解。
据了解,2022年4月2日,苏某在津南区葛沽镇某小区门前推行电动三轮车时,因操作不当,其车辆右侧与行人郭某身体发生碰撞,造成郭某受伤。经交管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苏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苏某与郭某系邻里关系,郭某的医疗费由苏某全额垫付,但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郭某诉至法院,要求苏某赔偿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21501元。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魏丽彤在第一时间排期,依法送达。开庭时,承办法官查明被告苏某垫付医疗费及原告郭某已经治疗终结的客观事实。郭某明确表示不再对自身伤情申请伤残鉴定,也不再对护理期、营养期申请鉴定;苏某则认为郭某主张损失数额过高。鉴于双方系互相认识的邻居,承办法官从法律及乡情两个方面展开调解工作,希望双方当事人在赔偿数额上各让一步。通过承办法官耐心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当面沟通,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苏某当庭给付郭某赔偿款。
以情理促谅解,以互谅促和谐。通过调解结案并当庭履行的方式,可以让当事人的纠纷得以一次性解决,既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又节约司法资源,更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法官在此提醒,各位非机动车驾驶人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规则意识、安全意识,安全文明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