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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进入未开放景点导致受伤
【今晚报】游客“不守规矩” 自己承担主责
作者:李倩   发布时间:2022-09-22 09:41:45 打印 字号: | |

人在旅途,享受惬意风景的同时,也难免会遇到一些小意外。近日,东丽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纠纷。

马女士与几位朋友找到天津某旅行社,报名某市草原二日游,且未签订书面旅游合同。后旅行社将该业务委托给甲公司,甲公司又将该业务转交给其分支机构乙公司。马女士等人在乙公司导游的带领下,来到草原景区游玩。马女士在旱地滑草场尚未开放的情况下,擅自进入场地,在无工作人员安排下,自行选择场地设施滑道滑下,导致自身严重摔伤。马女士认为,旅行社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将旅行社、甲公司、乙公司诉至东丽法院,请求判令各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共计70余万元。

旅行社虽然未与马女士等人签订旅游合同,但结合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认定,游客联系了旅行社法定代表人孙某,孙某表示甲公司为此次旅游项目的地接社。再结合旅行社与甲公司签订了《委托旅游接待合同》,能够认定马女士等人与旅行社的旅游合同关系成立。乙公司是甲公司的分支机构,其可以作为诉讼当事人。故三被告具有本案被告的主体资格。

马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视滑草场门前悬挂的游客须知,在未开门营业时擅自入内自行选择滑行设施进行滑行,致使自己受伤,对此后果应当承担主要过错责任。乙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马女士受伤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综合认定后,马女士承担70%责任,乙公司承担30%责任。乙公司作为甲公司的分支机构,依法先以其管理的财产承担赔偿责任,不足以承担的,由甲公司承担。旅行社擅自将业务委托给甲公司,后由乙公司实际承接,旅行社依法应在乙公司承担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今晚报》2022.9.22第5版
责任编辑:陈美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