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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政法报】因操作失误造成伤害 雇佣双方按过错担责
作者:宋尤然 唐为薇   发布时间:2022-09-23 09:24:20 打印 字号: | |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伤的,雇主是需要担责的,但雇主不一定承担全责。日前,宝坻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雇员在工作中失误导致受伤,起诉雇主讨要赔偿的案件。

工人老江从事刨墙工作,受雇为张某、袁某夫妻俩的房屋进行装修。双方约定,工资以日结的方式给付,刨墙机由张某夫妻提供。去年11月底的一天,工作现场只有老江一人,老江在使用刨墙机刨墙过程中,其左手拿着刨墙机(当时刨墙机正在通电运转),因旁边电线碍事,老江就用右手拨电线,其右手食指不小心卷入刨墙机,导致右食指开放粉碎性骨折。

老江认为,自己在雇佣劳动中意外受伤,张某和袁某作为雇主依法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共同赔偿自己医疗费、核酸检测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合计49339.34元。双方在多次沟通无果后,老江起诉至宝坻区法院。
张某、袁某辩称,老江是夫妻俩找来的临时工,并不存在雇佣关系,且他并不是因为使用刨墙机而受伤。他受伤后,二人分别给付医疗费共12135.42元,故不应再对其进行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务关系一般是指提供劳务一方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劳务服务,向接受劳务一方按照约定收取报酬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关系的建立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或者其他形式。具体到本案,根据双方约定的工作模式、结算工资方式及张某夫妻垫付相应医疗费的实际情况,可以认定老江与张某夫妻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雇主并非理所当然的承担所有赔偿责任,还要看双方在事故中是否有过错。本案中,夫妻二人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当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老江的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老江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应当有安全注意义务;老江作为刨墙机的使用人,对刨墙机使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应有一定程度的认知,而老江在工作时其左手拿着刨墙机,因旁边电线碍事,在刨墙机通电运转的情况下,就用右手拨电线,导致自己右手受伤,自身未尽到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存在相应的过错,对自身受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分析本案事发经过,结合各方在事故中过错情况,确认老江承担40%的责任,二被告承担60%的责任。

 
来源:《天津政法报》2022.9.22第4版
责任编辑:陈美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