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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新报】朋友圈销售“享瘦”减肥胶囊? 有毒!
作者:常健 刘芮辰  发布时间:2022-09-27 09:38:04 打印 字号: | |

朋友圈经常会出现各式各样的减肥产品,商家打着“不饿不累轻松变瘦”的口号吸引广大消费者为美丽“一掷千金”。其实,网络上的减肥产品鱼龙混杂,有些并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甚至添加了有毒有害的物质。近日,宝坻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结了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被告人霍某某因在网络上销售有毒、有害的减肥胶囊,受到刑事处罚。

2020年1月至2021年4月间,被告人霍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在未要求对方提供相关质量检测合格证书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从一匿名女子处购进“享瘦”牌减肥胶囊。霍某某明知该减肥胶囊服用后会对人体产生明显不良反应,仍通过网络渠道向刘某等人销售14瓶,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余元。经检验,“享瘦”牌减肥胶囊含有西布曲明、N-单去甲基西布曲明成分。

据了解,西布曲明是一种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能够抑制食欲的药物,过量用药无特效解毒药。我国在2010年就已经宣布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西布曲明虽然具有一定的减肥功效,但是服用可能会带来心脑血管还有中枢神经系统不可逆的损伤,严重的心血管风险、心率加快、血压增高,还可能导致中风甚至死亡。

减肥胶囊的定性是什么呢?法官介绍,本案中霍某某销售的“享瘦”牌减肥胶囊被认定为食品而非药品,是因为该减肥胶囊并不具有医学治疗功效,针对的并不是医学意义上的病理性肥胖患者,而是适用于追求瘦身塑形的生理性肥胖人士,其具有的是保健功能,所以应当认定为保健食品。

宝坻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霍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霍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决定判处霍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同时,对其宣告禁止令,禁止被告人霍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追缴被告人霍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来源:《每日新报》2022.9.27第6版
责任编辑:陈美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