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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政法报】讨欠款起纷争住院治疗 双方都有过错三七担责
作者:宋尤然 唐为薇   发布时间:2022-09-28 08:58:37 打印 字号: | |

近日,薛某在找李某讨要欠款时,双方发生争执,且李某因此受伤住院,这引发了一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2021年11月19日,薛某来到李某家中讨要装修欠款,期间双方因欠款数额发生争执,后李某走出家门来到楼道欲乘电梯去上班,薛某在楼道内从李某身后拽了李某衣服一下,将李某拽停后,薛某拦住李某,李某欲强行通过,薛某用身体阻挡李某不让其通过,李某倒地受伤,其家人报警。后李某于当日被送往医院,医生诊断其为脑震荡、头皮挫伤和几处皮外伤,李某住院治疗2天。

后李某向宝坻区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薛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费用共计16446.28元;并要求保留后续治疗所产生费用的诉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根据法院依职权调取的双方当事人及在场人员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能够查明事发时薛某在向李某讨要装修款无果后用身体阻拦李某离开,而李某欲强行通过,期间双方产生身体接触,造成李某倒地受伤结果。

薛某在向李某讨要债务无果后应积极通过向法院起诉等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其用身体阻拦李某离开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人身权利,从而造成本案的发生,薛某具有过错,其应对李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自身安全有注意义务,在面对薛某的阻拦后本应冷静、理智处理,而其采取强行通过方式与薛某发生身体接触,造成其之后的倒地受伤,且根据李某于2021年11月22日在公安机关所作陈述“然后我就想从墙和她中间穿过去,她就抓着我胳膊顶着我不让我过去,这时候我脚底一绊就倒地了”,可以认定其摔倒主要系其自身原因造成,而且根据李某提供的病历所记载伤情符合人体摔倒所致,因此李某对其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关于李某主张其伤情系因薛某对其实施殴打所致,但李某于2021年11月22日在公安机关所作陈述“没有人动手,只有薛某拽我、挡我来着”及2021年12月23日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中李某在回答公安机关提问“在整个过程中是否有人打你”称“没有”,上述陈述与其该项主张明显不符,并且公安机关出具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亦认定没有违法事实,故对李某的主张不予支持。法院综合本案情况认定薛某对李某的损失承担30%的责任。

法院做出判决后,薛某因认为判决自己承担30%的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而向市一中院提起上诉。市一中院认为,宝坻区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薛某承担被告李某各项合理损失3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且李某主张薛某摔倒与其无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理据不足,不应支持。故市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天津政法报》2022.9.27第4版
责任编辑:陈美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