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津南法院审判员、书记员及法警来到小站镇某村某阀门厂,向一件民间借贷纠纷案的被告张某松、张某芝送达开庭传票及应诉材料。由于二被告未在送达现场,审判人员向周围群众询问、了解二被告其他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案外人刘某某自称与二被告系租赁合同关系,在审判人员向其询问与二被告之间的租金数额时,其对审判人员态度恶劣、大喊大叫,并关闭大门、阻止审判人员离开,审判人员向其释明法律规定及有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后,刘某某依然态度蛮横,阻止审判人员离开现场。
刘某某作为案外人,在审判人员向其多次讲明法律规定、法律关系、其行为的性质及有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后,仍然态度蛮横、出言不逊,阻止审判人员离开送达现场,其干扰、阻碍审判人员的行为已经妨碍了民事诉讼的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法院对其处以罚款3000元的惩罚措施。
经过法院干警对刘某某的批评教育,其认识到自身语言及行为的过错,感到懊悔不已,向审判人员当面道歉,写下悔过书并当场缴纳罚款后离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