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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高院发布服务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10-11 14:22:51 打印 字号: | |

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彰显司法裁判的重要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落实京津冀地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天津高院从全市法院2021年以来审结的相关案件中筛选出7个服务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典型案例,旨在持续健全和完善京津冀司法协同工作机制,引导广大干警妥善做好相关案件的审理、执行及诉讼服务工作,努力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目 录


1.天津某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天津某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某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某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某城市环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3.保定某毛毯纺织有限公司与天津某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4.天津某运力公司与北京某农业科技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5.于某某诉天津市蓟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

6.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与浙江某海运有限公司、陈某借款合同纠纷委托执行案

7.涉某工程公司合同纠纷系列执行案


案 例 一

天津某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天津某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道公司)与北京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公司)于2020年签订采购合同,约定建工公司向管道公司采购管材,用于建工公司所承包的天津某热电有限公司供热项目建设工程,合同价款共计2.9亿余元。合同签订后,管道公司如约履行了交货义务,建工公司亦支付了1.9亿余元的货款。此后,双方对后续货款的支付期限产生争议,管道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建工公司给付到期货款9000余万元,支付违约金2000余万元,并在诉讼期间申请查封了建工公司15个银行账户的现金,总额近1.2亿元。建工公司接到起诉材料后,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保全措施,并提出管辖权异议,同时搜集证据准备提出反诉。


审理过程及调解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建工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依法驳回了其管辖权异议。为保障建工公司正常经营,在建工公司提供其他银行账户等值财产的情况下,法院集中查封其2个银行账户,迅速将其余账户全部解封,同时,建议双方通过调解方式,尽快一次性解决纠纷,为后续合作奠定基础。由于双方当事人对货款数额没有争议,经承办法官耐心疏导,建工公司未再对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提出上诉,亦未提起反诉,双方达成了初步调解意向。但由于双方对于后续付款的担保方式存在较大争议,调解一时陷入僵局。面对这种情况,承办法官通过深入调查,了解到在建工公司所承包的天津某热电有限公司供热项目建设工程中,发包方天津某热电有限公司尚欠建工公司工程尾款数千万元,足以保障后续调解款的履行,且查封未到期的应收账款,不影响任何当事人的实际权益。据此,2021年底,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建工公司欠付货款分三批履行,同时变更财产保全措施,以建工公司对天津某热电有限公司享有的《某供热项目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项下应收账款作为本案保全标的物。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管道公司拿到了第一批4500万元货款,其余7200余万元予以解封,近1.2亿元的查封款项全部盘活。2022年4月底,建工公司按照调解协议支付了全部调解款项。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灵活选择担保方式盘活企业资金,依法保障京津冀重点企业良性运转的典型案例。京津冀产业一体化是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要支撑。本案当事人均系京津地区重点企业,双方是上下游合作伙伴,具有良好的合作前景。被告建工公司作为建筑类企业,15个账户近1.2亿元的现金被查封影响其多个项目的资金支付,上游供货商和下游农民工无法及时拿到货款和工资,案件处理不慎可能引发连锁反应。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秉持防范连锁风险、彻底化解纠纷的办案理念,主动作为,积极调解,及时变更保全措施,并在短期内通过调解方式盘活近1.2亿元企业资金,最终实现案结事了。该案的妥善处理,对降低企业流动性风险,防范连锁反应产生的衍生风险,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案 例 二

天津某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某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某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某城市环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29日,天津某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资租赁公司)与某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境科技公司)、某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公司)订立《融资租赁合同》,约定融资租赁公司以2亿元价款购买环境科技公司、能源公司所有的租赁设备,环境科技公司及能源公司按期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金,租赁期限为36个月,租金每三个月支付一次,到期应付租金合计222650800元。为担保上述主债权的实现,某城市环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了保证担保,能源公司提供了不动产抵押、特许经营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担保措施并依法办理登记。合同签订后,融资租赁公司依约支付了全部租赁物购买价款,环境科技公司、能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出现逾期,融资租赁公司于2021年6月19日宣布合同项下租金全部提前到期,要求环境科技公司、能源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留购价款、逾期利息等,并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审理过程及调解结果

法院在案件审理中了解到,本案被告是涉京冀两地的新型环保企业,因建设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而向融资租赁公司租赁配套设备。虽然被告逾期支付租金违约,但考虑到合同履行前期双方正常履约情况及企业现阶段实际存在的困难,为避免对案涉重点环保项目的运营造成不利影响,法院借助庭前会议梳理案件事实、厘清争议焦点、搭建沟通对话平台,向各方当事人剖析利害关系,最终促成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通过互联网开庭的方式确认了分9期支付的调解方案,在线签署了调解笔录。此后,被告如约履行支付款项义务,该纠纷得到妥善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着力保障新型环保企业项目运营,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典型案例。本案原告为天津的一家融资租赁公司,被告分别是北京、河北的新型环保企业,被告为建设重点环保项目与原告建立融资租赁合作,案涉环保项目关系到当地生态环境保护和居民生活用电需求的保障。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立足于服务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大局,积极促成各方调解,实质性化解纠纷,为促进案涉重点环保项目顺利运营,助力新型环保企业可持续发展,优化京津冀区域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案 例 三

保定某毛毯纺织有限公司与天津某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25日,保定某毛毯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毛纺公司)作为卖方与案外人巴基斯坦某低碳中心(以下简称低碳中心)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毛纺公司出售给低碳中心涤纶毯坯布。毛纺公司委托案外人天津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代理涉案货物的出运事宜,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又将该业务转委托给天津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物流公司将毛纺公司的货物交由某海运公司承运。2021年6月4日,承运人某海运公司签发了涉案提单,提单载明托运人为毛纺公司,收货人为低碳中心。原告将涉案业务的海运费及货代费用全额支付给国际货运代理公司。此后,物流公司以国际货运代理公司长期欠付其运杂费为由扣押涉案提单,并要求毛纺公司代替国际货运代理公司支付欠款。毛纺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物流公司向毛纺公司交付涉案提单,否则应承担货值损失和扣单产生的额外费用。


审理过程及调解结果

毛纺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来到河北省雄安新区安新县法院立案,该院立案法官立即联系天津海事法院巡回审判庭为其进行跨域立案,初步审核当事人诉讼材料并上传发送至天津海事法院立案平台。天津海事法院收到平台信息后,立即开展立案审查,在线完成了跨域立案工作,总共用时不到一小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迅速开展审理工作,第一时间到被告经营地点进行直接送达,并启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与天津市货运代理协会共同开展调解工作。经过多方努力,案件受理一周后各方当事人便握手言和,物流公司将提单交付给毛纺公司,并未影响国际贸易合同的履行。毛纺公司随后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许撤诉,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

本案系天津海事法院利用巡回审判点高效解纷,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典型案例。雄安新区在京津冀协同发展中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在雄安新区设立巡回审判点是天津海事法院服务保障雄安新区和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该巡回审判点设在安新县法院,自审判点揭牌以来,两地法院密切沟通,积极探索合作方式,有效助力雄安新区企业化解海事矛盾纠纷。本案中,原告毛纺公司系河北省雄安新区安新县的出口企业,因提单被扣留,将导致无法在目的港提货,进而可能在目的港产生高额的滞箱费、堆存费等费用,并引发国际贸易违约风险。天津海事法院依托巡回审判点高效立案,快速解纷,最大限度地降低了企业损失,让当事人感受到了巡回审判点及跨域立案带来的便利,是人民法院积极发挥司法能动性,灵活运用“跨域立案+多元解纷机制”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优质司法服务和保障的生动体现。


案 例 四

天津某运力公司与北京某农业科技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27日,天津某运力公司(以下简称运力公司)与北京某农业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农业科技公司)签署物流运输服务合同,约定运力公司为农业科技公司提供生鲜鸡蛋物流运输服务,双方约定结算账期为70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农业科技公司逾期支付运费,双方经协商一致于2021年7月1日签署《提前终止协议》,提前终止运输服务合同的履行,并约定了未结运费的对账和付款事宜。此后,农业科技公司未能按时付款,运力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农业科技公司给付欠付运费及逾期违约金,合计920余万元。


审理过程及调解结果

承办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双方已就运输费用结算事宜达成协议,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具备直接裁判的条件。但通过庭前与原、被告沟通,法院了解到被告农业科技公司是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为决胜脱贫攻坚,实现产业脱贫贡献了重要力量。2021年受农产品价格周期性波动及新冠疫情的双重影响,被告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遇到严重困难,如果径行裁判可能使得被告面临资金链断裂甚至停业风险,将对京津冀地区乡村产业脱贫、首都蛋类农产品供应产生不利影响。承办法官在综合研判后,确定了调解优先的审判思路,通过互联网庭审及线上调解,让原告充分理解被告面临的经营困境,并敦促被告一次性先行给付原告100万元运输费用,以示解决问题的诚意。后经多轮磋商,双方最终就剩余的820余万元欠款达成分期履行的一揽子调解方案。至2021年底该案已全部履行完毕,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能动调解京津冀企业合同纠纷,为京津地区乡村振兴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典型案例。农业产业协同发展是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布局中的重要内容,是巩固京津冀地区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动乡村振兴的关键举措。本案中,承办法官秉持能动司法理念,以司法保障京津冀地区农业产业发展为出发点,简案繁办,多方协调促成纠纷调解解决,既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为困难企业赢得了缓冲时间,使企业重新焕发经营活力。本案的妥善解决,有力促进了京津冀地区现代农业养殖业健康发展,为实现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推动乡村全面振兴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案 例 五

于某某诉天津市蓟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蓟县某机械厂注册于1989年12月,经营者为于某某。自注册成立以来,该厂长期在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及办理环评审批验收手续的情况下,制造打井机等水资源专用机械。2020年6月12日,天津市蓟州区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蓟州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违法行为。2020年8月19日,蓟州区生态环境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该厂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20年8月26日,于某某将该厂注销。此后,于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蓟县某机械厂注册在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发布在后,该厂注册建设时尚无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的要求为由,主张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判令依法撤销蓟州区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理过程及调解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蓟县某机械厂进行打井机等水资源专用机械制造应当编制环境报告表。蓟州区生态环境局经过现场检查,发现该厂无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及环评审批和验收手续而投入生产,存在“未验先投”的情况。该厂注册时虽未颁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但其“未验先投”的行为持续至2020年6月12日现场检查时,故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遂判决驳回原告于某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对破坏环境的企业依法处罚,推动京津冀地区绿色发展的典型案例。蓟州区位于天津市北部,地处京、津、唐、承四市腹地,不仅是天津市重要的水源地,也是“京津后花园”。该区域内,个别企业注册成立时间较早,存在配套污染防治设施不健全,环评审批、验收手续不完备的问题,对区域生态环境造成污染隐患。本案中,人民法院准确适用法律,依法认定了行政机关针对蓟县某机械厂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其裁判结果对处理同类环保案件具有借鉴意义,对于打击京津冀地区环保违法行为起到警示作用。


案 例 六

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与浙江某海运有限公司、陈某借款合同纠纷委托执行案


基本案情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与浙江某海运有限公司、陈某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于2020年9月24日委托天津海事法院对被执行人浙江某海运有限公司、陈某名下的船舶进行扣押、拍卖。


审理过程及调解结果

天津海事法院接受委托后,启动船舶执行程序,在获悉该船长期在浙江沿海航行,10月19日将靠泊唐山港曹妃甸港区作业后,第一时间组成专业团队,连夜从天津驱车跨省登轮扣押船舶。在扣押船舶过程中,船东拒不出面配合,船员担心下船后工资无着落,拒不下船。执行法官在一周内先后四次登轮说服疏导,最终说服19名船员自愿接受遣返分批下船。同时,为避免船舶长期扣押对港口作业、码头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经两地法院与码头公司共同协商,确定了停泊船舶的替代港口,顺利将船舶移泊至秦皇岛港。此后,案外人丹东市某海运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对涉案船舶主张光船租赁权利。因该异议属于实体争议,天津海事法院立即将该异议移送秦皇岛中院处理。其间,两地法院密切沟通,协调进度,通力合作,在经过秦皇岛中院和河北省高院审查裁定驳回异议以后,天津海事法院于2021年12月17日在司法拍卖平台对涉案船舶公开拍卖,并以人民币3657万元成交。船舶拍卖后,天津海事法院依法推进债权登记、债权确认、债权人会议等程序开展,在审查发还19名船员的工资款项后,于2022年4月29日将剩余3500余万元款项交还秦皇岛中院,至此本案委托事项全部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是津冀两地法院密切配合、协同跨域执行的典型案例。该案涉案执行标的为船舶,涉及金额大、环节多、法律主体多、法律关系复杂。在执行过程中,两地法院各司其职,密切沟通,秉持善意执行理念,克服疫情干扰、跨省执行等诸多困难,联手突破疫情期间送达、执行异议处理沟通、网上拍卖等执行难点,依法保障船东、船员、港口、货方、船运代理公司等不同主体合法权益,顺利完成了船舶执行的各项任务,为津冀两地协同执行体系共建积累了宝贵经验。该案在办理过程中环节紧凑,既维护了司法权威,又兼顾各方利益,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对同类执行案件的办理具有示范意义。


案 例 七

涉某工程公司合同纠纷系列执行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以来,先后有26家公司与某工程公司因买卖合同、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等纠纷,经法院判决、调解,仲裁委员会仲裁后,由于某工程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天津市津南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总计申请执行金额近3000万元。


审理过程及调解结果

津南区法院陆续受理执行申请后,了解到申请执行人多为外地民营企业,且分布于北京、上海、广西、甘肃等不同省市,申请执行时多数企业正在积极复工复产,急需资金。为协助企业尽快回笼资金,加快执行进度,承办法官克服疫情影响,通过电话、微信等多种方式与申请执行人及时沟通,指导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经多方查找,部分申请人向法院提供了被执行人在北京某财务公司有存款的财产线索。津南区法院立即启动京津法院异地财产联动处置和联合执行合作机制,通过执行指挥中心取得联系,充分沟通案情及财产线索情况。承办法官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指挥平台,委托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代为调查核实相关财产线索,并依法采取相应强制执行措施。东城区法院执行团队迅速奔赴海淀区某财务公司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在与津南区法院承办法官沟通后,及时采取执行措施,划拨被执行人存款2100余万元,为20余家民营企业追回大部分欠款。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京津冀法院积极发挥执行联动机制作用,维护当事人胜诉权利的典型案例。天津市津南区法院于2020年10月与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共同签订《建立异地财产联动处置与联合执行机制合作协议》,围绕财产档案查询、实地查封扣押、现场调查、张贴公告、协助腾退等财产处置事项的委托执行事宜,建立起异地执行联动常态化机制。本案中,津南区法院在发现异地存在财产线索后,立即启动跨域委托执行程序,经过京津两地法院的通力合作,迅速控制了被执行人的财产,及时实现了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为企业解了燃眉之急。该系列执行案件是京津冀基层法院司法执行一体化的生动写照,充分彰显了京津冀法院着力破解执行难的信心和决心,为打通兑现胜诉权益“最后一公里”提供了有力保障。

 
责任编辑:陈美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