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三中院妥善化解14件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诉讼、执行系列案件,既严格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又兼顾激励创新与精神成果社会共享,助推文化产业发展。
浙江某中学为丰富师生精神文化生活,便利图书阅读,在其官网上推出“电子图书馆”,上架了一批高质量文学作品,学校师生可通过校园内网和互联网进行访问。2021年5月,天津某文化公司发现学校网站上架的 《明朝那些事》《苗疆蛊事》等电子书籍为该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认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将某中学涉嫌侵权《明朝那些事》的系列案件诉至三中院。同年12年,三中院知产法庭作出判决,判令某中学赔偿某文化公司经济损失37000元至49000元不等,随后案件进入执行阶段。2022年4月,文化公司以该中学涉嫌侵权《苗疆蛊事》为由再次提起系列诉讼。
本案的审理难点为被告主体身份是文化事业单位,其“电子图书馆”也并非以盈利为目的,同时,亦面临执行问题及后续其他侵权作品的起诉,易造成案件积压。为实质性化解双方矛盾,知产法庭、执行局决定联合调解,释法明理,缩小差距,最终当事人达成一揽子和解方案,双方进行合作,浙江某中学合法使用天津某文化公司作品,该系列诉讼、执行案件全部申请撤诉,取得良好效果。
下一步,三中院将积极适应全媒体传播格局变化,依法妥善处理互联网领域文化传播的著作权保护新问题,促进作品传播利用,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