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自贸法院和天津三中院联动调解一起再审案件,促使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
2011年11月,某融资租赁公司与黄某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双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物件为一台塔式起重机,融资价款46.5万元,融资期限48期,每期租金均为9605.56元。秦某作为黄某的配偶,同意与黄某共同承担融资款的偿还义务。但自第15期起,黄某开始逾期支付租金,某融资租赁公司遂于2017年5月15日收回租赁物并于2018年2月5日处置,处置价值为18万元。该融资租赁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黄某赔偿损失及违约金,秦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穷尽各种送达方式未果,对黄某、秦某进行了公告送达,缺席审理了该案,后依法作出判决支持了某融资租赁公司的主张并确定了损失数额。
案件生效后,某融资租赁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黄某、秦某以出租人对租赁物收回时间陈述与事实不符导致租赁物价值认定过低为由,向三中院提出再审申请。经与三中院沟通协调,一审承办法官与再审审查承办法官确定了分头调解的处理方案,耐心地向双方当事人讲清法理、讲明事理、讲透情理。在法官的努力下,双方当事人表示愿意各退一步,达成和解方案:某融资租赁公司免除全部违约金及部分租金,黄某、秦某将剩余款项一次性清偿完毕。最终,某融资租赁公司撤回强制执行申请,黄某、秦某撤回再审申请,这场近十年的纠纷从源头得到化解,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