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三中院天津知识产权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该案是我市首例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
原告山东某公司系某小麦品种权的独占被许可人,其认为第三人某农资经营部销售的某小麦品种种子,系被告河北某种子公司未经品种权人许可擅自生产、销售,故要求被告停止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为充分查明案件事实,合议庭走访种子行政执法机关,调取与本案关联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办案卷宗,全面研判行政程序各环节,仔细审核各方证据,抽丝剥茧还原出被告与第三人的交易过程,理清了案件事实。在此基础上,经合议庭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并即时履行,充分保障了植物新品种权利人的权益,高效化解了矛盾纠纷,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深入实施种业振兴行动。种子是农业的“芯片”,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对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具有战略性意义。该案的审判充分体现了司法对于维护种子市场交易秩序和促进种业科技创新的作用,有利于全面净化种业市场,积极推动种业健康有序发展。
天津知识产权法庭作为集中管辖我市植物新品种案件的专门法庭,将持续办理好每一起植物新品种案件,加大种子保护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种子行为,以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为我市农业科技进步和粮食生产保驾护航,为国家农业转型升级和粮食安全贡献司法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