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津南法院审结一起定金合同纠纷案件。
据了解,程某某与某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书》,约定程某某购买某地产公司开发的某处房屋,且应于该认购书签订之日交付购房定金3万元,并在约定期限内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补充协议、附件等相关文件,届时,定金自动转化为所购买商品房的房款。认购书签订当日,程某某缴纳了3万元定金。《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署前,程某某向法院提交诉状,诉称因某地产公司交付现场出现农民工堵门讨薪现象,其对某地产公司项目极其不信任,故诉请退还购房意向金3万元。该案因程某某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用,裁定按程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购房款缴款期限届满后,某地产公司向程某某延长缴款签约时间,程某某沟通变更合同约定事宜未果,仍未缴款签约。而后,某地产公司向程某某邮寄解约确认函,载明因程某某未按期缴款签约,故解除双方的认购书,收取的定金不予退还。程某某呈诉,请求法院判决某地产公司返还定金3万元。
双方在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中明确约定了程某某已对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明确知晓并无其他异议,程某某亦未举证证明其签订认购书时对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不知晓或有异议,故对于程某某主张双方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原因系对合同内容无法达成一致不予支持。同时认购书尾部通过加黑字体并添加下划线的方式着重强调了程某某已充分了解商品房认购书的内容,双方经过告知、协商方确认。程某某除认购书尾部签字处签字按手印外,在该认购合同整体也骑缝签字按手印进行了确认。某地产公司于商品房认购书约定的缴款期限届满后又再次向程某某延长缴款签约时间,但程某某仍未缴款签约。法院判决驳回程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