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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青法院依法审理一起涉宠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作者:赵婉初   发布时间:2022-11-28 11:21:35 打印 字号: | |

近日,西青法院依法审理一起涉宠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小张称,2021年,他通过线上的方式从经营宠物销售的小李处购买了一只布偶猫,但双方并未签订合同。然而,当小张线上给付购猫款后,小李告诉他,布偶猫在到达宠物店的四天后因病死亡。小张遂请求小李退还购猫款,但小李表示拒绝,并声称可以为其再找一只健康的布偶猫。小张同意。

一周后,小李给小张发来布偶猫视频,询问是否要饲养,小张通过视频觉得猫咪成色不错便同意了。第二天,小李又发来对猫进行猫瘟检测的简单视频。当该布偶猫到店后,小李要求小张立即领走,但因小张需出差前往外地,故与小李签订《寄养合同》,约定小李随时向小张汇报布偶猫基本情况。

当小张从外地回来接布偶猫回家后,发现猫状态极差,不吃不喝并多次拉肚子。次日,小张将情况告知小李,小李答复说这是猫更换环境后的正常反应。但当小张多次与小李沟通,希望对方提供布偶猫打疫苗凭证时,小李却不予解决。不久之后,小张发现布偶猫奄奄一息,送往宠物医院救治无效死亡。随后,经过专业检测,证明了布偶猫的死因是猫瘟。小张就该问题与小李再次联系,对方依然拒绝沟通。无奈之下,小张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小李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

庭审过程中,被告辩称,自己已履行合同中的承诺义务,并作出了补偿行为。当第一次购猫时,自己就已经充分告知原告,猫落地后,自己不再承担任何管理义务,第一只猫出现问题后,自己又为原告找到了一只猫作为补偿。而且在寄养期间,猫出现食欲不振等情况后,自己均已告知原告。因此,自己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法庭审理,法院认为,原、被告虽未书面签订合同,但双方之间构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应该向原告交付质量无瑕疵的健康猫。被告仅凭一个视频无法证明猫身体是否健康以及各种防疫措施是否到位;猫在寄养期间便出现了不良情况。被告作为饲养动物的专业人士,应对猫的健康情况有正确的评估和妥善的处理措施;根据猫瘟潜伏期的相关病理,猫感染猫瘟与原告无关,故被告应承担相应责任;在猫出现不良情况时,原告未第一时间带其就医检查,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故原告也存在一定过失。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损失的60%,原告承担损失的40%。

 
责任编辑:陈美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