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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政法报】爱车在小区内“划伤” 起诉物业赔偿被驳回
作者:宋尤然 唐为薇   发布时间:2022-12-01 09:52:05 打印 字号: | |

今年9月初,家住宝坻区某小区的小李的车停在小区里,车门被刮蹭,却找不到肇事者,当他报警后,想要调取监控录像查看时,才得知小区内一直未安装监控设备,于是,他要求小区物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物业却表示拒绝。在多次沟通无果后,小李将该物业起诉至宝坻区法院,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而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案中,物业作为案涉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其对小区的财产及人身安全具有安全保障义务,所以物业要不要承担责任需要看物业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该安全保障义务应以物业应履行的物业服务内容为限,不应随意扩大。

小李所住小区业主大会曾与物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委托其进行物业管理服务事宜,公共设施的维护、运行管理、清扫保洁、绿地养护、物业装饰装修,车辆秩序和公共秩序的管理,合同约定业主对机动车辆有保管要求的,另行与物业公司签订机动车辆保管合同。上述合同在天津市宝坻区物业服务中心进行了备案。该合同系物业与小李所住小区业主大会的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对小区内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小李与物业未就车辆的看护和保管订立其它合同,且小李亦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物业对其车辆有看护和保管义务。

小李车门被划事件发生当晚,物业安排了工作人员在小区内进行了巡视,并安排了工作人员在门岗处值守,物业提交了照片及巡逻记录予以证明。小李虽对巡逻记录表的真实性不认可,但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

针对小区内未安装监控设备的问题。物业辩称,小区建设之初未规划安装监控设施,曾就完善小区监控设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小区业主进行过书面意见征询,因同意安装的业主未达到法律规定比例而无法实现,并提交了有关证据。同时,《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由物业负责在小区内安装监控设备。因此事发地周边无监控设备的责任不能归咎于物业。

据此,法院认定物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小区履行了安保职责,小李以物业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为由要求其对其车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不应予以支持,依法判决驳回了小李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车主在小区里面停车,出现被刮蹭的情况,物业不一定要承担责任,而是要查明物业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车主可以报警处理,在公安机关出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情况下,车主是可以找保险公司理赔的。

 
来源:《天津政法报》2022.11.29第4版
责任编辑:陈美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