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清法院民二庭审结了宋某某与天津某公司,张某某、纪某某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以及于某某与天津某公司,肖某某、纪某某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因两案属于同一性质纠纷,且案件当事人具有高度关联性。承办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多次与两案的原被告进行联系,听取各方当事人的不同意见,了解双方利益诉求,查看主要依据,并积极开展调解工作。最后被告股东同意代替公司向原告承担给付责任,两案均以调解方式结案。
类案的成功调解,体现了武清法院在类案审理中坚持集中办理、调解优先和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司法理念,有助于提升案件质效,最大限度实现和谐办案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