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津南法院葛沽法庭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原告李某某系在津南区小站镇自由劳务市场提供自由劳务的外来务工人员。2021年9月,被告樊某某在劳务市场询问谁可以在工地从事拉砖,原告自告奋勇表示可以胜任,双方约定每日报酬260元。李某某由其他案外人接领前往工地提供劳务。因手推电车控制开关灵敏,李某某刚从事劳动便被手推电车砸伤,右手中指末端开放性骨折。
李某某手受伤时,樊某某并未目睹经过,后陪同其前往医院进行治疗,并垫付了当日的全部医疗费用。但当李某某索要赔偿时,樊某某让其找工地负责人,称应由工地负责人承担。李某某未能找到对此事负责或者回复的其他人员,故至法院起诉。
被告樊某某不认可自己系雇主,称其是代王姓老板招揽,涉案工地非其承揽,亦未曾与原告签订过劳动合同,也未曾建立过劳动关系,仅认为自己系出于人道主义垫付了医疗费,故不同意赔偿,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承办法官认为,在本案中,是被告招揽原告去工地的,双方存在口头协议,且被告垫付了医疗费用,因此劳务关系成立。原被告双方未曾签订书面用工协议,提供劳务当日便发生事故,亦尚未发放报酬,要求受雇者证明未曾发生的事实,不公平也于法无据。最终判决被告樊某某赔偿原告李某某各项损失5,092.61元,依法保护提供劳务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