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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政法报】网购带病宠物猫引纠纷
作者:高锴   发布时间:2022-12-01 14:45:54 打印 字号: | |

在网络上精心挑选购买了一只矮脚起司猫,没想到买回家后,才一周时间宠物就病死了,遇到这样的情况,消费者可以要求卖家退赔吗?近日,东丽区法院向社会通报了一起因网购宠物猫而引起的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并给出了判决结果。

今年6月22日,袁女士通过网络平台订购了一只矮脚起司猫。袁女士与卖家以微信形式沟通,约定价款6500元,当日,袁女士支付定金1500元。卖家向袁女士微信发送了《定猫售后协议》,协议中记载:卖家省内只包7天猫瘟腹水,省外只包3天猫瘟腹水。

6月29日,袁女士支付尾款5000元、运费750元、中介费288元,共计6038元。次日,卖家将猫咪以空运形式托运。7月1日,猫咪从广州运输至天津机场,袁女士于当日收到猫咪。然而收到猫咪后,袁女士却发现了一系列问题:猫咪腿瘸,体温高,没精神,没有胃口,便血……7月7日,猫咪就医拍片后,医院确诊是腹腔积液,猫咪死亡。

因猫咪死亡,且就医产生医疗费1023元,袁女士向东丽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卖家给付其合同款7538元及同期银行利息至实际还清日止,判令卖家给付其损害赔偿金1023元,共计8561元。

东丽区法院认为,通过信息网络渠道买卖宠物,卖家应当确保宠物健康并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宠物检验检疫义务。

庭审中,卖家确认猫咪发货时并没有办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买家购买宠物后,在合理期间,宠物确诊严重疾病,应根据卖家检验检疫义务完成情况分配举证责任,卖家未合理举证,应当承担向买家退款并赔偿损失的责任;卖家事先通过拟定格式条款的方式按照消费者所处地域不同设置低于猫瘟腹水潜伏期的质保期,减轻自己作为经营者的责任,限制了买家的主要权利,未经充分释明及买家明示同意,该格式条款应为无效。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袁女士货款、运输费、中介费、医疗费,共计8561元。


法官提醒

网购需谨慎,当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记得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建议消费者在购买宠物时,到正规的、有合法经营资质的宠物店购买,并要求商家提供宠物检验检疫证明。

同时,买卖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将宠物接种疫苗情况、售后争议处理方式等内容写进协议。如协议中出现类似霸王条款,应及时指出并与商家协商修改,避免不必要的争端。发生纠纷时,买家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天津政法报》2022.12.1第4版
责任编辑:陈美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