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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辰法院发出首份《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到庭令》
   发布时间:2022-12-30 15:13:44 打印 字号: | |

近日,北辰法院在审理一起原告某消防工程公司与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及第三人董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为尽快查清案件事实,发出首份《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到庭令》,要求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温某亲自到庭参加法庭调查。

该案中,原告主张其与被告于2017年4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承包的北辰区某消防工程分包给原告。后原告如期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交付给被告,但被告未全额支付工程款,故将其起诉至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第三人董某主张其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前期与温某约定借原告公司资质进行施工,被告应向其支付工程款项,故申请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承办法官经审查认为,原告与第三人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及涉案工程的具体施工情况等是本案审理的关键,故在开庭前通知温某到庭,但原告方一直由代理律师出庭应诉,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且针对法院的询问无法当庭作出回复,多次要求庭后核实,同时对一些案件关键事实表述不清,导致相关事实难以查清,无法与第三人当庭陈述内容进行核对。为确保案件公正审理,防止原告在知晓第三人的陈述后进行虚假陈述,且考虑到温某对案件关键事实等情况最为了解,为尽可能详尽查明案件事实,承办法官发出《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到庭令》,要求温某于传票确定的时间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并明确告知其本人不到庭的法律后果。

司法实践中,如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比较薄弱,则极有可能导致案件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情况,此时若简单根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进行裁判,则可能引发裁判是否公正、法官是否尽职的质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关于当事人本人到庭的相关规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北辰法院首次创制并签发《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到庭令》,将诉讼当事人本人到庭制度从理论转化为实践,既有效回应了司法实践的现实需求,又为优化审判工作机制提供了良好示范,充分彰显了公正司法的责任与担当。

 
责任编辑:陈美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