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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债子还”?法官:继承遗产,有限承担
   发布时间:2023-01-06 14:51:57 打印 字号: | |

“父债子还”在我国传统文化里被认为是“天经地义”。如果父亲突然去世,是“人死债消”还是“父债子还”?

据了解,蓟州区白涧镇某村村民王某与李某经人介绍认识,王某以工程需用资金为由,向李某借款,双方约定年底还清。2019年年底,王某偿还了李某部分欠款,但剩余欠款经李某多次催要未果,李某遂找王某就剩余欠款部分出具欠条作为凭证。后王某因意外身故,李某为追回欠款,到邦均法庭起诉王某继承人偿还。

经法院审理,王某家庭成员对欠款一事均知晓且认可,同意偿还。双方在承办法官主持下,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由王某继承人分批次偿还李某剩余欠款。

在另一起案件中,原告张某经营农药化肥等农资产品批发零售业务,被告吴某生前多次从张某处赊购农药化肥等产品,并于2021年1月为张某出具欠条一份。2021年12月,吴某因交通事故去世,其家属拒绝偿还货款,张某遂具状起诉。

经庭审调查,吴某家庭成员均称未继承吴某任何遗产,原告张某亦未举证证明吴某留有遗产。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主张被告承担相应给付义务,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父与子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负有还款义务的主体是借款人。

如果借款人去世,子女继承遗产的,那么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应当缴纳的税款及个人债务;超过的部分除自愿偿还外,不承担偿还责任;子女放弃继承的,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由此观之,“父债”是否需要“子还”,主要看子女是否继承父母的遗产,只有继承遗产,才会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承担还款责任。

 
责任编辑:陈美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