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津南法院审结一起继承纠纷案,继承人之一刘某海在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之后又反悔,经审查认为其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不予承认。
据了解,原告刘某兰、刘某琴、刘某海与被告刘某荣系兄弟姐妹关系,刘某进于2016年6月13日因病去世,其生前未婚,亦无子女,留有房屋、土地补偿款、养老保险等遗产。根据当事人陈述及证据显示,刘某进生前日常生活可以自理,但其管理钱财及超出日常生活的事情需要有人照料。对于刘某进生前特殊事务的照料,主要由刘某荣和刘某兰负责,其次是刘某琴和刘某海。在开庭之前,承办法官朱晓辉对刘某海进行询问,其明确表示对刘某进名下的房产不主张权利,对刘某进的其他存款、拆迁权益补偿等,要求按比例继承。原、被告兄弟姐妹亦知悉认可其放弃继承房产的决定。
经审理查明,被告刘某荣、原告刘某兰、刘某琴、刘某海均有权继承刘某进的遗产。但在庭审中,刘某海又主张继承房产。被告刘某荣表示不同意刘某海反悔。
对于刘某海的反悔,法院是否应予支持?
因该案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前,故适用当时相应的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亦有上述规定。可见,法院对继承人放弃继承反悔的承认,应系继承人有特定的合理理由,而非任意理由即可随意反悔。
本案中,对刘某海提出的反悔理由,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亦不同意其反悔,故对刘某海放弃继承的反悔,不予承认。
虽然放弃遗产继承是个人权利,但是权利一旦被放弃,很难重新拥有。再次提醒,若确定放弃继承财产的,务必要考虑清楚再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