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津南法院审结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让劳动者权益得到了实实在在的保护。
据了解,原告申某于2003年11月入职被告某鞋业公司。2021年12月29日,该鞋业公司向申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因公司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决定自2022年1月29日解除劳动关系。申某提起劳动仲裁,后因不满意仲裁结果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和带薪年假工资。
本案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朱晓辉秉持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均应受到保护的理念,经过多次询问、质证,严格依法查清了案件事实。原告在被告鞋业公司工作已满18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原告称因公司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属于违法解除,依法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被告主张原告在职期间的带薪年休假都已休过,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鞋业公司支付原告申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及带薪年假工资共计17.4万元。在收到判决后,被告鞋业公司及时主动将款项足额支付给了原告,此案实现案结事了。
让劳动者权益保护真正落到实处,既需要劳动者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也需要法院查清事实、公正判决,更需要用人单位的主动配合和自觉履行。法院将普法寓于审理过程之中,让企业明晰并自觉承担自身的法律责任,切实化解了纠纷,让劳动者实实在在拿到工资,有力传递了司法的力度和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