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津南法院审结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
据了解,男方李某某与女方刘某于2021年11月协议离婚,其中一条款约定李某某在三年内为刘某购买一套房屋,若李某某未按约定购买新房,则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某处房屋归刘某所有。现李某某诉至法院以离婚协议显失公平且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该条款。
经审理查明,李某某与刘某于2021年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双方就孩子抚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了分割并签订了离婚协议。李某某与刘某签订离婚协议时,双方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该离婚协议合法有效。李某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是在显示公平及存在重大误解情况下签订协议,也不能证明刘某在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因此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既无事实依据,亦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协议离婚时,男女双方均应经过慎重考虑后再作出决定,一旦在民政局或法院的主持下,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则该离婚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遵守离婚协议的内容,并按照离婚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