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静海法院审结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件。该案件涉及运输车辆挂靠制度,同时涉及表见代理制度、所有权保留制度、留置等多种法律制度,案情复杂。该院依法作出裁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现已按照判决履行完毕,达到案结事了的良好社会效果。
据了解,原告A公司为托运人、被告B公司为运输车辆被挂靠方、第三人C为运输车辆挂靠方,即实际承运人。涉案运输车辆登记在被告B公司名下,C向B公司分期付款购买涉案车辆,并约定B公司保留车辆所有权。2021年9月23日,A公司通过货运软件与C联系,商定运输镀锌钢丝33.6吨。2021年9月28日,货物运送至收货人处,收货人以货物打湿生锈为由,拒收货物。C因A公司未支付运输费留置全部货物。原告起诉至法院,认为第三人C构成表见代理,被告B公司系运输合同关系相对方,请求被告B公司返还原告涉案33.6吨镀锌钢丝货物并赔偿原告损失16万余元。庭审中,被告B公司申请追加C为被告,原告同意将C追加为第三人,不同意追加为被告。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存放于河北省沧州市某处的33.6吨镀锌钢丝货物返还原告A公司;被告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A公司货物损失120288元及鉴定费5500元;驳回原告A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在此提醒,运输车辆挂靠人在运输过程中造成运输货物毁损、灭失,给托运人造成损失的,应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