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蓟州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
据了解,女方在婚后3个月被查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长期依靠药物维持,因此男方起诉解除婚姻关系,并要求女方返还彩礼10万元。原告称此前家中因准备结婚、置办彩礼等已经向亲戚朋友借款七、八万元,结婚时收的份子钱共三万多元也都用于给被告治病开销,双方共同生活才不满半年,没有建立起深厚的感情基础,而且双方也没有孕育子女,所以请求法院能够判准双方离婚。
承办法官受理该案件后,便电话联系被告,被告认为双方还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不同意离婚,也不同意返还彩礼。后又经过法官多次沟通,被告意识到双方和好的可能性很小,如果原告坚持离婚,她希望在财产分割上能得到照顾,并要求原告一次性给予帮助金15万元。
经过和原、被告反复沟通敲定及综合考量,法官决定本着照顾生病一方的原则,调解解决此案。最终,原、被告自愿离婚,原告放弃要求被告返还彩礼10万元,并一次性给予被告帮助金9.5万元并当庭履行。
“夫妻”不仅仅是一种称谓,更是承载着双方对彼此的责任和义务,我国历来重视对妇女儿童的权益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夫妻互相扶养义务基于婚姻关系产生,不以是否共同生活及结婚时间的长短为条件,视为保障夫妻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强制性规定,是双方无条件必须履行的,既符合法理,亦合乎情理。